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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连载】商务部:外商投资监管放开 跨境电商竞争加大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 13:44:32

(网经社讯)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一直是外商垂涎已久的产业领域,但是我国对外商投资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在跨境电商大发展,以及“一带一路”经济带倡导下,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外商投资的法规政策。

2019年5月,由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专家曹磊张周平主编的《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时代:政策红利下迎机遇期》,由中国海关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是国内首部系统的提出、论述跨境电商全产业链发展的专著,该书系统的介绍了跨境电商的理论框架,以及目前发展现状趋势。(详见:www.100ec.cn/zt/kj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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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全书共分为上下两篇,共10个章节。全面、深入的呈现了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涉及的包括:进出口电商、物流、支付、政策、运营、人才、金融、园区等各个环节发展概况,书中共有35个典型案例深入解剖企业发展。主要特色有三点:一是首次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概念,并围绕各个环节给予了系统的梳理。二是详解跨境电商理论框架及现状,指出痛点帮助企业更好“突围”。三是全书35个跨境电商产业链相关的典型案例,详细了解发展概况。现本书正在各电商平台火爆销售中,粉丝们可通过京东、当当、苏宁拼多多天猫淘宝等各电商平台及线下书店直接购买。

入选本书的典型案例包括:出口电商领域:阿里巴巴国际站、生意宝敦煌网、大龙网、外贸公社、eBay全球速卖通兰亭集势跨境通一达通、思亿欧外贸快车、飞书互动、卓志;进口电商领域:淘宝全球购、天猫国际、京东国际、考拉海购、苏宁国际、洋码头、亚马逊海外购、蜜芽、55海淘聚美优品、唯品国际;跨境电商服务商领域:中邮速递、UPS、俄速通、出口易、递四方、外运发展、顺丰、PayPal、中国银联等。以下是本书精选内容抢先试读:

诸多外商企业,比如说亚马逊只能通过合资公司的形式在中国开展互联网电子商务经营,然跨境电商的大发展形式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外商家考虑到中国直接设立经营实体,从而开展跨境电商经营。2015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明确:“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说明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了更高的期待。

一、外资投资比例放开,促进行业发展

2018年3月29日—30日,全国外资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明确要着力推进外资促进行动计划,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实施开发区创新提升工程,拓展外资并购,改善营商环境。

目前,我国对于外商投资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其中后者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说明外商必须以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经营电信业务。该《规定》还明确“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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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信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应当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交易处理业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一部分,因此,外商投资(跨境)电子商务,其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50%,即外商不得控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月13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通告》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这无疑是送给上海自贸区的一份大礼。

2017年8月18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18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答复》中提到要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提高中国品牌海外影响力、引导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等十大方面,助力我国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现“走出去”“引进来”。

二、外资经营资质问题待逐步解决

在解决上述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后,我们仍需要解决外商投资运营的资质问题,否则外商即使在中国境内设置了公司实体,也不能展开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设立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跨境电商贸易。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具体而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可包括: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需要获得ICP许可证(移动互联网取得SP证);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是指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部、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个人网站、博客等网站,只需办理ICP备案即可。

但是外资办理ICP证是非常困难的,所需时间十分漫长。相较而言,国内电子商务公司办理ICP证只需要检验公司的公关能力,类如天猫等公司,其办理ICP证的速度足以令外商投资者瞠目结舌。

以往,很多境外投资者会选择通过搭建“VIE架构”的方式来投资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如新浪及聚美优品等。我国主管部门对“VIE架构”规避国内法规的行为,一直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但在目前形势下,“VIE架构”的搭设作用似乎已渐行渐远。商务部颁布的《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中规定:明确协议控制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一种形式,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在外资管控渐渐放开的领域,类如跨境电商领域,势必引发新一轮的白热化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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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的概念,并围绕各个环节给予了系统的梳理

——详解跨境电商理论框架及现状,指出痛点帮助企业更好“突围”

——全书35个跨境电商产业链相关的典型案例,详细了解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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