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直播乱象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带来了非常不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有些行为甚至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对于行业本身来说,这种乱象会使用户流失,政策变得严苛,长久来说影响行业的长远发展。
2、直播乱象主要还是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利润高,回报高,一些不法平台为了谋取利益纵容这些现象;二是违法成本低,被发现概率小。
3、现有的监管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管,违法被发现的几率小,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平台主播,就会使其抱有侥幸心理,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整个行业还在野蛮生长阶段,各种规则还有待建立和规范,同时还有很多事情需要监管部门。当直播带货的问题日渐突出后,监管也需要及时跟上,而目前直播带货行业的监管还存在“两难”。
4、一是与我国在网络直播监管过程中,偏重事后监管,忽视事前和事中监管有关。从事后监管来看,事后监管是我国对于互联网直播监管的主要手段,如约谈、罚款、责令整改、关停、吊销营业执照等,政府部门同样主要通过人工抽查、网民举报、记者暗访等方式来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这样的查处效率较低,而且检查是在这些不良内容已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二是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合力无法形成。从主管部门来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对互联网直播均具有管理权限,这就容易出现执法细则、标准不完善,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导致直播监管一直存在着难点和盲点,也会造成多头监管变成无人管的问题。
5、要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管,充分提高监管的技术水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有效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一批有典型意义的违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