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日前,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 所律师马恺浓在接受《市场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1、社交电商是否系传销有五个认定标准。一是是否有真实交易。没有商品或服务真实交易的,应当认定是传销。二是是否有合理对价。应看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 否公允,是否超出一般水平,建议立法定规可设置最高上浮比例,便于认定。三是是否是零和博弈。即一方的损失即为另一方收益,没有产生其他任何价值,则一定 为传销,此时有损失的一方则为受害人。四是是否对外开放。如果不对外开放,进出平台不自由,必须由原会员邀请方能进入,属于典型的“拉人头”模式,则应认 定为传销,这也符合传销组织封闭性的特点。五是是否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社交电商通过“拉人头”模式快速大量获取 用户,是平台资源的原始积累过程,只有具备这“第一桶金”,日后才会有“滚雪球”式的壮大过程。
3、当原始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明智的企业势必会改变单纯拉 人头的增长方式,不断规范自己的运营模式,使自己成为“阳光下”的社交电商平台。但即使流量不足,基于社交电商的社交属性,只要用户体验感好,消费者口碑 相传,规模也一定会稳步提升。因此,提高质量控制、提升服务水平、改善用户体验、提升平台形象才是社交电商的制胜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