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意见》使得带货主播在直播营销的各个环节不得不更加谨慎。主播从产品推广人成为了广告代言人,而如果主播推荐的是自己的产品,还属于商家了。
2、根据《广告法》第56条,广告代言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商家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也对产品品质本身负有更大的义务。
3、《意见》针对违反电商法中的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行为明令禁止,同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重点查处,对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4、总体上说,是国家监管层面正式针对直播行业的一个监管方向和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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