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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全文
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7日 09:19:15

(网经社讯)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5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完善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助力防疫保供,现将2020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1.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通关申报业务。对企业2019年在北京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通关申报业务所发生的仓储物流、报关查验等综合成本给予支持。支持范围:2019年在京纳统B2C清单总量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支持标准:依据企业2019年在京纳统B2C清单总量,给予每单0.35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对于经北京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小组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2019年,每新增服务1家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新增入驻1家有经营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园区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已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商电商字〔2019〕13号)申报并获得支持的入驻或服务企业,不再重复计算和支持)

  3.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企业2019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期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上述贴息率均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疫情期间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给予支持

  4.支持企业通过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2020年上半年,企业使用海外仓所发生的场地租金,依据审定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企业2020年以来在京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C通关申报业务。依据企业2020年上半年在京纳统B2C清单总量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同方向1,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发展

  6.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通关申报业务。对企业2020年7月以来在北京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通关申报业务的仓储物流、报关查验等综合成本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为每公斤货物支持1元。每家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二、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材料

  1.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书(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项目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等内容);

  3.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行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5.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6.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四、项目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1.2020年10月10日前,项目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10月16日前提交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多个支持方向的,合计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3.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支持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宫运晓;联系电话:55579731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刘  研;联系电话:5559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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