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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拍了拍蚂蚁后 今年双11电商迎来史上最密集 最严厉监管“组合拳”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08:46:25

(网经社讯)平地一声雷!11月3日晚,上交所发布关于暂缓蚂蚁集团科创板上市的决定,一场关于“蚂蚁”的资本狂欢盛宴戛然中止,阿里巴巴股价应声大跌。紧接着,为了给双11“降降温”,监管动作可真不少!从最火热的直播带货、网络促销乱象到平台经济垄断行为,可谓是迎来史上最密集、最严厉监管“组合拳”,让不少互联网巨头“瑟瑟发抖”。

回头一瞧,在京东、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各大电商平台接连官宣,紧锣密鼓备战年度“双11”消费大战之际,10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这无疑是对热火朝天的各大促销活动合规性注入“镇定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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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部委重磅官宣开展网剑行动,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网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互联网广告等七个方面行为。这也许太过“笼统”,不够具体,对于平台和商家而言“不痛不痒”,可就在双11火热朝天之际。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直接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间接促使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得以理性回归。

其中,最为致命的一击是在双11大促“节骨眼”上,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话了!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要重点打击,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平台经济的定义表明只要跟线上经济有关的互联网平台都将在监管范围之内。

应声落下,11月10日,港股恒生科技股板块就被吹得“东倒西歪”,恒生科技指数一度跌 超6%,阿里、京东、腾讯、美团等集体低开低走,午后跌幅明显扩大,其中京东跌近9%创下史上最大单日跌幅,美团、腾讯最高分别跌超13%、5%,4家巨头一天合计蒸发市值超过8800亿港元。

不难看出,对互联网企业加强监管的“子弹”既已上膛,“发射”只有必然!无论“花落谁家”,在中国互联网25年历史上都将具有“里程碑”意义。

同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下架侵害用户权益APP的通报》,因APP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有赞精选、衣邦人、T3出行、红布林、唯代购、微拍堂鉴宝版、长安出行、蜜蜂出行等60款APP被下架。

“不得不说,今年双十一,各部委密切配合联动,密集出台系列‘组合拳’。在我看来不像往年各自为政、‘蜻蜓点水’,倒很最高决策层统筹、国家层面‘出手’,下架这60个APP只是‘敲山震虎’,大规模、深层次整治才刚刚揭开序幕…”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

此外,网经社(100EC.CN)发现,市场监管总局还对电商直播带货行为、网络餐饮安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方面发布不少监管规定。以下为网经社为您一一梳理解读。

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4014.html),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自2019年4月30日后第二次征求意见,此次内容经过了大幅修改,关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焦点问题。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表示, 征集意见稿可以大致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得商家在经营中更清楚法律的边界,监督执法部门也能更好的统一执法尺度,更好的做到执法的客观与公正。例如,对于“零星小额交易”确定交易次数的上限,交易金额的上限,跨平台合并统计,就可以准确界定“零星小额交易”的范围。

另一方面,方超强律师准确捕捉到了当前电商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痛点,并加以合理回应,甚至在规则上有所创新,例如以下几方面:

(1)明确“网络直播”、“网络社交”两种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属于电商范围,并进一步确定了前述两类新电商模式的监管规则,有助于这两类电商模式的合规经营,以及整个细分行业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

(2)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确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的监管政策。这一政策的确定,实质上关注到了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新型电商模式,尤其是社交电商,动辄以“传销”、“售假”为由,机械监管,过度执法,影响新型电商业态和模式创新、影响相关细分领域健康发展的客观现象;并通过这一监管原则的确定,为新电商业态发展留足发展空间。

(3)关于广告推送,商家以往都会在广告拒绝接受方式上来设置障碍,通过让消费者难以拒绝,来使得其广告推送行为“合规”推送;而此次征集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商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的规定,这一规定可以有效打击前述现象。

(4)在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方面,现实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如不同意电商APP信息采集权限就无法使用服务的情况,迫使消费者被迫同意额外的信息采集授权。本次征集意见稿中规定的,不得采取“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的内容,就关注和回应了这一现实痛点,可以有效打击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

(5)在涉及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方面,创新性地要求平台经营者在被投诉店铺页面公示投诉、诉讼处理的基本信息,既可以及时有效地提示消费者购买风险,也可以有效降低在诉讼维权期间内,侵权店铺持续性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这对于电商平台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空前的,也能有效引导经营者莫触侵权红线。

具体详见全文:【电商快评】市监总局官宣:严查平台“二选一”、直播电商、恶意评价http://www.100ec.cn/detail--6574145.html

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5932.html),暂行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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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制图)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

此外,暂行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如促销行为中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关于暂行规定的公布,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实际上,早在2019年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稿)》,与本次发布的规定内容大部分相同,从章节设定、条款内容等。但本规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更加细化和完善,也更契合现今互联网发展的业态及模式。主要 体现在以下四点:

1、促销行为的定义更加宽泛化。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为了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而本规定是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将价格、免费试用等新型互联网模式亦纳入促销行为中加以认定。比如免费试用,先试后买,双11满减、满赠的优惠价格战,都是一种促销行为。

2、不得出现“刷单”等虚假促销行为。本规定第五条与《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契合,将原征求意见稿中“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替换为“虚假交易或评价”,重点打击“刷单”、“刷量”、“刷信誉”等违法行为。

3、新增第九条商业贿赂及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责任,构成商业贿赂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4、对于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 违法责任更加严苛。在征求意见稿中此规定系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的条款,且未单独设立条款,对未公示不利的限制性条件,以违法所得作为标准予以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方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本规定,单独设立第二十五条加以规定。无论是否存在违法所得,未公示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将直接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详见全文:严禁电商“先涨后降”! 双11前市监总局重磅官宣出手严查http://www.100ec.cn/detail--6576060.html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1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5901.html)。其中,办法对网络平台责任落实、商家入驻资质、餐饮食品安全、送餐人员规范以及各方责任与义务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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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DATA.100EC.CN)显示,2019年在线外卖市场规模2912.5亿元,用户规模达4.23亿。此外,国内电商专业消费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受理用户维权案例显示,配送超时、食品安全、退款困难是在线外卖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饿了么、美团两家平台,均获“不建议下单”评级。近三年还收到关于口碑外卖、幸福西饼、肯德基、美食买手的用户投诉。

具体详见全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办法修订 外卖平台不是旁观者http://www.100ec.cn/detail--6576059.html

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6066.html)。意见围绕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三方面共提出14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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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指出,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包括“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本次意见还对8类直播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意见的思路是以管控主体和管控常见违法行为为抓手,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重点加强对于网络平台、卖家和主播的责任规范,重点关注广告、产品质量、价格违法问题,与新出规定的方式不同,指导意见是在要求加强对于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已经生效法律在执法的基础上出台,因此时效性是比较强的。

具体详见全文:双11直播带货慌神了? 市监总局严查这些行为 快看你是否“中招”?http://www.100ec.cn/detail--6576264.html

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11月10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6340.html)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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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指南共计六章、二十四条内容,堪称干货满满,指南明确,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五项原则,包括: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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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实际上产生了很多弊端。但这些弊端已经不仅仅是靠平台自身和行业的自我调节来实现,只能从更高的维度监管层面去解决问题。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此次发布指南跟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直接点名“平台经济”和“反垄断”这两个关键点,其中在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其实已经非常明确了,指向就是阿里、美团、字节跳动等互联网企业,而在11月6日也已经邀请27家企业开了行政指导会,指南也是配合会议来进行的,那么跟过往就有很大的差异了。

具体详见全文:互联网25年 国家终于要出手打击巨头垄断 猜猜哪些平台嫌疑最大?http://www.100ec.cn/detail--6576614.html

六、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6800.html)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总体来说,本次的意见稿重点突出了线上与线下一致的原则。对于药品销售范围、销售资质、处方药销售规范等内容,作出了与线下一致的规定。同时,重点规定了平台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包括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建立交易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制度;建立并实施配送质量管理制度。在发挥互联网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售卖处方药、无资质售药等问题的监管。

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1月13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6943.html)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生产、发布、审核责任。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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