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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OTA隐性搭售与传统显性搭售在法律认定上存在区别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4日 15:28:42

(网经社讯)2026年春运即将拉开帷幕,数以亿计的旅客正准备踏上归途。据官方披露数据,2025年春运作为“人类史上最大规模的迁移”,全社会跨区域人员流动量90.2亿人次,同比增长7.1%。其中民航旅客发送量9020万人次,同比增长8.1%。

另据我国“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24年度中国移动出行市场数据报告》(报告下载:https://www.100ec.cn/zt/ydcxc/  )显示,2024年在线旅游市场规模为11490亿元,同比增长28.27%。此外,2019年-2023年市场交易规模(增速)分别为10059亿元(14.96 % )、 6386亿元(-36.52% )、8635亿元(35.21%)、7460亿元(-13.61%)、 8957亿元( 20.07% )。据初步估算,2025年在线旅游市场规模约为14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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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旅游平台(OTA)成为不少人购买飞机票的首选渠道。然后,当指尖轻触手机屏幕购买机票时,你是否留意过支付页面那些"贴心"的增值服务?你是否曾疑惑为何同一航班在不同平台价格相差近百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通过对美团、智行、去哪儿、飞猪、携程、同程、途牛、京东旅行等平台进行分析评测(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s://www.100ec.cn/zt/cyOTA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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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马恺浓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 独家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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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当前OTA平台通过界面设计将捆绑套餐包装成"最低价"选项的做法,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规搭售?这种隐性搭售与传统显性搭售在法律认定上有哪些区别?  

马恺浓:《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本规则自 2026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以下手段,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五)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第二十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以下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二)搭售保险、交通服务、其他合作平台服务、退票服务、延误补偿等额外服务或者商品。

以上条款足以说明,国家并非禁止搭售,而是禁止强制搭售、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搭售,及默认搭售行为。

当前OTA平台通过界面设计将捆绑套餐包装成"最低价"选项的做法,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规搭售,主要看其是否构成“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搭售”及默认搭售,这种隐性搭售与传统显性搭售在法律认定上的区别,主要在于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的不同,以及平台在界面设计、选项排序等方面的设计。

网经社:在法律层面,如何界定平台合理推荐与强制搭售的边界?平台在界面设计、选项排序等方面应承担哪些明确的法律义务?

马恺浓:禁止强制搭售、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搭售,及默认搭售行为。平台在界面设计、选项排序等方面应注意以上要求,不能强制搭售,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专家介绍:马恺浓律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法学毕业,吉林大学硕士,民商事审判法官出身,对互联网平台经济比较熟悉,曾承接过阿里等多家大平台的案件,对于电子证据等方面很有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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