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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全链条责任体系加速行业洗牌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7日 16:31:48

(网经社讯)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供记者朋友参考。(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dsjgbfct/

【观点一:《办法》三大创新性解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分析,《办法》最大的制度创新在于,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将直播电商生态中的四大主体(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服务机构、主播)进行捆绑式责任界定,构建了权责对应的“网状”责任结构。其创新性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责任穿透,打破“避风港”幻觉:过去,责任往往停留在直接行为人(主播)或最终平台,中间服务机构常以“仅为技术服务”为由规避责任。《办法》要求主播服务机构对签约主播的内容审核、商品核验、合规培训等负责,使其从单纯的“中介”或“孵化器”转变为合规管理的第一线责任主体。这迫使MCN机构等必须建立内部风控体系,不能再对主播的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是连带责任强化,形成互相监督机制:《办法》明确了在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情形下,相关主体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出事,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不仅可以追责主播和商家,还可以追责疏于管理的平台或服务机构。这种设计在法律上创造了内部制衡:平台为降低自身风险,会加强对入驻机构和直播间的审核;服务机构为免于连带,会严格约束主播行为;主播为保护自身,也会对合作商家的资质提出更高要求。责任从“链条”变成了“闭环”。

三是角色与义务精准匹配,实现精细化监管: 这种划分改变了以往“一刀切”或责任不清的局面,使得监管可以精准地“对症下药”,追责路径也更为清晰。

简而言之,创新之处在于将松散的商业合作网络,通过法律责任进行刚性绑定,使生态内每一方都成为维护整体秩序的“利益攸关方”和“风险共担者”。董毅智这样说到。

知名天使投资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郭涛表示,该责任划分的核心创新在于打破以往“责任模糊、推诿扯皮”的监管困境,构建“主体明确、权责对等、闭环追溯”的治理框架。责任颗粒化层面,首次清晰界定平台、直播间运营者、MCN机构、主播四类主体的专属权责,平台负责资质核验与流量管控,MCN机构承担主播培训与选品核验,主播需对宣传内容真实性负责,避免“法不责众”。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垦丁所直播电商法律服务部主任武娟娟认为,《办法》构建了覆盖平台—运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四类主体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并将监管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一是进行了责任主体全覆盖:过去监管多聚焦于平台和主播,而《办法》将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均明确为独立责任主体。尤其首次将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列为独立责任主体,将机构对主播管理的责任法定化。二是建立了协同闭环式责任链条,推动责任落到实处。体系内各主体责任衔接相扣,平台作为管理枢纽,承担身份核验、信息报送、分级分类管理、实时监测、违规处置、交易存证等全流程义务,责任重心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事中干预”前移;直播间运营者作为直播营销的管理责任中心,贯穿主播与商品管理、内容审核、直播执行及售后服务全链路;直播营销人员责任进一步明晰,服务机构则管理责任法定化,需建立从人员招募、培训到日常监督的内控制度,以及一定场景的选品核验义务等。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曦表示,具体来看,《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禁止直播间销售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掺杂掺假等违法商品和服务,这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建立严格的选品机制,从源头上杜绝风险。如设立商品准入标准、加强供应商资质核验、完善样品测试流程。

【观点二:AI直播监管与协同治理新规】

郭涛指出,在监管穿透性层面,《办法》明确“连带追责”机制,出现虚假宣传、售假等问题时,直接责任人与上下游关联主体均需担责,形成“一损俱损”的约束。技术适配性层面,将AI生成内容纳入监管,要求直播间对AI虚拟主播持续提示,明确运营者为违规后果担责,填补新技术应用的监管空白。协同化治理层面,建立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为全链条监管提供执行保障。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念表示,《办法》针对AI技术在直播电商中的应用专门作出规范,要求使用人工智能生成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的,需持续向消费者提示,并明确由管理或使用该内容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解决了数字人主播等新兴业态的监管难题,防止人工智能成为传播虚假信息的"挡箭牌"。随着元宇宙等新技术与直播电商的进一步融合,虚拟场景、虚拟商品等新形态将不断涌现。《办法》为这些新技术应用提供了基本的合规框架,但具体规则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与技术专家的合作,提升技术监管能力。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新质生产力产业联盟秘书长段积超称,AI内容标识、直播回放功能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将催生“监管科技”新赛道。而监管科技如同“数字侦探”,让违规行为无所遁形。

中国商业联合会直播电商工作委员会副会长、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介绍,当前,抖音电商、快手、视频号、京东直播、小红书直播等都有涉及AI直播,除了电商平台外,目前,谦寻已推出AI数字人直播业务,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直播,愿景未来则自主研发了“达人画像系统”用于智能选品,并提供“AI短视频创作”工具,可一键生成带货视频,相关MCN机构也应该提升监管意识,强化监管举措。

【观点三:直播电商行业进入“强监管 规范化”新阶段】

郭涛认为,从行业发展看,《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推动行业从“粗放生长”向“规范提质”转型,《办法》通过划定红线倒逼乱象整治,加速中小违规主体出清,头部合规企业获得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从主体行为看,平台需强化风控与信息保存,直播回放等留存不少于三年,MCN机构需建立选品核验机制,主播需规范营销用语,合规成本短期上升但长期利于行业信任重建。从消费者权益看,明确商业广告认定标准、建立失联主体处置机制,解决取证难、维权难等痛点,为消费者提供坚实法律支撑。从技术应用看,既要求平台运用AI提升监管精准度,也对AI生成内容设限,推动技术在合规框架内创新。整体而言,短期可能出现流量波动与行业洗牌,长期将提升行业透明度与公信力,为数字经济注入可持续动能。

武娟娟称,对于MCN机构,其角色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法定管理责任主体的一环。其核心变化在于:MCN首次被明确为独立责任主体,且在“实际运营直播间”的普遍业态下,往往同时承担“服务机构”与“直播间运营者”的双重法定责任。 这意味着,机构不仅要对主播的招募、培训、签约及日常行为进行系统化管理,还需履行选品核验、内容审核、信息公示、直播过程管控与记录留痕等全链路运营义务。监管重心已从事后处罚转向强制性过程管理,要求合规操作全程留痕、可追溯。长远来看,这推动MCN从商业中介转型为专业管理方,合规体系与风险管理能力将成为其赢得平台信任、获取品牌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认为,新办法让普通消费者更加明晰在直播电商领域哪些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提高了社会大众对直播电商的认知,不仅有利于社会监督,更在消费者消费选择方面提供了有利的参考。

董毅智分析,《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直播电商行业从“野蛮生长”进入“强监管、规范化”的新阶段。其影响将是深远且多维的:在行业竞争与格局层面:合规成本上升,加速行业洗牌;商业模式从“流量驱动”转向“信任与专业驱动”:过去依赖低价、夸张话术的“收割式”直播将难以为继;平台责任加重,推动技术投入:各直播平台需投入更多资源升级审核算法、完善交易数据监控系统、建立更高效的客诉处理机制。这可能短期内增加运营成本,但长期看,规范的平台环境能吸引更多优质品牌和消费者,形成良性循环。

在法律与投资风险层面:企业合规成为核心竞争力:对于直播电商产业链上的所有公司,合规部门的重要性将空前提升。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流程,不仅是避免处罚的需要,更是赢得合作伙伴和资本市场信任的关键资产。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在评估直播电商相关企业时,将把合规体系是否健全、历史是否有重大违规记录、风险管理能力作为重要的尽调内容和估值考量因素。合规瑕疵可能引发严重的估值折价或融资困难。董毅智补充到。

段积超则分析到,要避免“一刀切”政策扼杀直播电商的灵活性,例如对“知识付费”“助农直播”等细分场景给予差异化监管。一句话:监管需“量体裁衣”,既要扎紧篱笆,也要留足创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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