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简介
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所谓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贷款方在P2P网站上发布贷款需求,投资人则通过网站将资金借给贷款方。P2P网贷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
发展历程
P2P网贷模式的雏形,是英国人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创造的。2005年3月,他们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如今Zopa的业务已扩至意大利、美国和日本,平均每天线上的投资额达200多万英镑。
在我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7年。在其后的几年间,国内的网贷平台还是凤毛麟角,鲜有创业人士涉足其中。直到2010年,网贷平台才被许多创业人士看中,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试水者。2011年,网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一批网贷平台踊跃上线。2012年我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成立,比较活跃的有400家左右。
进入2013年,网贷平台更是蓬勃发展,以每天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平台数量大幅度增长所带来的资金供需失衡等现象开始逐步显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含线下放贷的网贷平台每月交易额近70亿元。
两大运营模式
网贷平台主要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类,即:传统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1、在传统P2P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
2、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几乎所有2012年以来成立的网贷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
整体数据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末,全国规模以上P2P贷款服务平台超过200家,估计2012年全年P2P行业贷款规模在500亿-600亿元,比上年增长300%以上,可统计P2P线上业务借款余额将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无论从机构数量还是交易金额来看,网贷行业已初具规模。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曹磊指出,P2P网络借贷服务业在中国迅猛发展,此类,民间性"类金融"业态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近期首度得到了高层的认可。在保证借贷安全的前提下,P2P网络借贷服务将帮助闲散资金者投资理财,从而使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资金需求群体受益。
此外,曹磊给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风险监控:成发展关键
互联网金融平台突破了金融原有的空间和时间,P2P企业一定要做好信息对称和风险监控,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稳定持续发展。
P2P平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有效降低风险,需要对贷前、贷中、贷后严格审查,其中贷前、贷中显得尤为重要。
贷前风险监控:P2P平台收到借款方申请后,需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身份、信用情况、借款用途、合法性、抵押商品等资料,严格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再为借款人进行借款对接。
贷中风险监控:保证交易的公开透明、协助借贷双方对接。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方增加抵押商品;保证交易中客户资料和网站的安全性等。
二、信用贷款:风险较高
P2P平台目前较大比例业务是没有任何担保或信用贷款性质,这种平台的风险相对比较高,违约率也比较大。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虽然国家级信用信息平台已经在酝酿建立,但具体信息尚不对公众公开。征信成本过高是影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一重要因素。
虽然许多P2P平台都有设立保证金,但是这方面的规定也比较模糊。网络借贷的不规范性导致诚信缺失现象频发,淘金贷、优易贷、安泰卓越、众贷网、城乡贷等早一批上线的网贷公司的倒下严重行业的发展。
三、小微金融:"类金融"业态为正规金融有益补充
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随着金融线上化,大有改变传统金融模式的趋势,并已开始对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冲击,突出表现在:存款理财化、融资多元化、支付电子化、需求多元化等。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曹磊表示,P2P网络借贷服务业在中国迅猛发展,此类民间性"类金融"业态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近期首度得到了央行的认可。在保证借贷安全的前提下,P2P网络借贷服务将帮助闲散资金者投资理财,从而使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居民等资金需求群体受益。
曹磊还建议,P2P网贷平台应该深耕小微金融,创造出有利于自己的生长发展环境。抵押贷款等创新稳妥的措施,有利于规范整个行业的有序经营,也才能更好保证每个参与投资者的获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为民间投资参与市场竞争"松绑开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有效落实引导民间投资激发活力健康发展的措施。会议指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多设"路标"、少设"路障",为民间投资参与市场竞争"松绑开路",让社会资本释放巨大潜力,为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增添持续动力。
《合同法》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P2P,简单说就是有资金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使用信贷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需求的人;中介机构负荷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借此收取帐户管理费用和服务费用。这种操作的依据是《合同法》,属于民间借贷,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平台作为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非公经济36条"颁布5年之后,国务院2010年5月13日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中共计有36条,为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其中明确指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具体如下: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组改制。
关于借款/担保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央行刘士余:P2P行业的两条底线
20113年8月13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参加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时,为P2P行业划定了两条底线,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两条底线不能击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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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警惕P2P平台变相吸收存款
P2P平台对于供给和需求的匹配作用有利于包容性增长。不过,如果P2P走向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就是触犯刑法;如果聚集一些资金,用在项目上,就算只是中间抽个头,也是非法集资。【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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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
中国人民银行 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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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应该深耕小微金融
互联网金融平台突破了金融原有的空间和时间,P2P企业一定要做好信息对称和风险监控,才能保证稳定持续发展。P2P网贷应该深耕小微金融,创造出有利于自己的生长发展环境。抵押贷款等创新稳妥的措施,有利于规范整个行业的有序经营,也才能更好保证每个参与投资者的获利。
【详见】 |
曹 磊( 专栏)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
电话:0571-8775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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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开创"平民金融"时代
P2P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不仅帮助了数以万计的小微企业获得资金,也为众多的个人和家庭开辟了一条可以获得持续稳定较高回报的投资途径。从这个角度讲,P2P无疑冲破了"金融囚笼",开创了"平民金融"时代。
【详见】 |
王小毅( 专栏)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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