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及程序。许可条件上,合理放宽限制,不要求平台自有车辆,以适应其轻资产运行特征。许可程序上,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如此,既能满足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可适应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 2、关于驾驶员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
♦ 3、关于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 4、关于车辆报废管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 5、关于劳动合同管理。考虑到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方案明确,平台公司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 6、关于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未设定申请人要求,给平台公司集中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以政策空间。
♦ 7、关于价格机制。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面对势不可挡的互联网共享经济时代,总有些人表现出种种不适应,打折保护乘客利益的幌子,实则维护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局部利益,打着份子钱“小算盘”。此次网约车新政的出台,明确网约车获得合法地位,是对当下分享经济新模式的肯定和鼓励,同时对我国交通出行行业稳健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专车新政的落地使得网约车司机的资质审查有了合法的入口,这毫无疑问给网约车安全问题方面打了一强心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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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行业,其实就是和电子商务平台相类似的第三方平台,滴滴优步类似于淘宝个人入驻型C店,而神州专车等就类似于京东自营B2C模式。网约车新规对各类经营业态都留足了空间,摒弃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强制网约车平台“自营”(车辆及人员均自有)的要求,因而从总体上来看,网约车新规还是顺应了互联网共享经济的趋势,没有把专车市场打回传统出租车管理体制,令人耳目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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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文件正式出台真正将互联网+与分享经济落到实处,是法治的进步。首先,从根本上明确真正保护出租车行业从业者,降低传统的“份子钱”,减轻从业者的负担,这实际上抓住了出租车行业改革的痛点。这两份文件的出台,可以给我国更多的监管部门做出良好的范例。如何尊重民意、保护民生、实行民主,将成为今后每一个监管者、执政者、从业者需要时刻铭记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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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网约车,确保乘客的权益、乘车安全、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证。如此,乘客权益遭到侵害只能向司机本人主张权利,乘客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维护。乘客如果因为乘坐网约车遭受侵权,可以直接向网约车经营者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全面的维护,并且承担较少的举证责任,大大减少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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