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国家工商总局拟推网络交易监管暂行办法。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日前表示,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之中。那么,我国当前网络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对网络交易监管有哪些好处?针对此类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丁道勤。
网络交易提升企业存活率
记者:您认为网络交易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起到哪些作用?
丁道勤: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经济运作方式,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从政府层面来看,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国家、地方和企业都在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提振经济。而网络经济业已成为中国经济飞跃的一个新的助推器,网络交易既能帮助企业抗击金融危机、促进产业升级,又能解决就业这个民生难题的应对危机之道、改善民生之策,是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其次,就企业层面而言,网络交易是网络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必然选择和重要突破口。网络交易具有的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缩短交易时间、扩大交易范围等优点,能有效地提升网络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竞争力,据权威报告显示,在2008年全球危机中,使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其生存状况远远优于囿于传统线下模式的企业,陷入困境的线下企业比例高达84.2%,而线上企业仅为16.8%,使用电子商务的线上中小企业的存活率要高出传统线下企业五倍。
最后,从消费者层面,网络交易是一种便捷的消费方式,有利于消费者节约成本、增多消费选择。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在2007年取得了爆发式增长,2008年延续了这种高增长态势。据艾瑞咨询初步的预估数据统计显示,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破1300亿,增速超过130%;同时网购用户规模达8000万,近三成的网民都成为网络购物用户;网络购物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首次突破1%。
网络欺诈“推陈出新”凸显监管缺位
记者:您认为目前网络交易突出问题是什么,网络交易监管最大难点在哪?
丁道勤:网络交易的形式五花八门,但实质无非有B2B、B2C、C2C等几种典型类型。网络交易的便捷和成本优势背后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为交易主体不真实(网络皮包公司)大量存在、交易主体不合法、公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品屡见不鲜、网络欺诈手段“推陈出新”、卖家虚假宣传及信用等级掺水、网络消费维权难以追溯等,但网络交易最大的问题莫过于网络信用体系的缺失,网络欺诈等这些诚信缺失直接威胁到电子商务发展。由于网络市场购物是在虚拟环境中进行的,这种虚拟交易导致了传统的有形监管面临重重困难,相关立法滞后,网络市场管辖权上的不明确也容易导致相关监管的缺位。
网络交易监管宗旨应是为行业树立信心
记者:现在热议的网络征税问题您是否支持?长远来看,监管规范网络交易应把握哪些原则,监管如何促电子商务更好发展?
丁道勤:网络交易一般分为B2B、B2C以及C2C三种典型模式。对于前两种卖方都是企业的模式,卖家缴税是理所当然的。在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但目前,在美国境内不拥有实体店铺的卖家不必向政府上税)。目前争议比较大的是对C2C模式的税收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通过任何形式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应缴税,C2C也不应例外,但国家应该如何征税而不至妨碍网络交易的发展,征税的成本和收益等,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个人认为,从整体上来看,C2C发展刚刚起步,对C2C纳税为时尚早,得不偿失。国家应着眼于推动网络交易的大发展,重视网络交易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加速器的作用。而且,卖家身份的不确定和匿名操作等,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征税的难度和成本都非常大。
从美国的发展经验来看,监管主要原则应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要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市场和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技术不仅是物理的技术、工程的技术,更是治理的技术、交易的技术等,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监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网络交易市场具有“跨区域、泛辖区、虚拟化、特殊群体、不确定性”的特点,工商部门已采用“以网管网”的原则,不强制备案、不强制实行市场准入,而是将辖区内市场主体开办的网站全部建档,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搜索。面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我国网络交易监管应坚持“依法管网”、监管与发展相结合以监管促发展、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完善各项网络交易制度和规章,健全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确立信任与信心,为网络交易市场的大发展营造健康公平的良好环境。 (来源:通信信息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