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电子商务可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从电子商务中受益。未来的中日韩FTA将为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三方合作和交易提供机遇。
中国一直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截至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8万亿元人民币,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2586亿元人民币。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2004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法》,首次明确了电子签名在中国的法律效力。2005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电子支付指导》公告等。日本2010年B2B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达到169万亿日元,B2C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达到7.8亿日元。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电子签名法》和《基于商业登记的电子认证制度》,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制定了《特别商业交易法》、《反不正当补贴与误导表述法》、《特定电子邮件法》等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法律。2010年,韩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824万亿韩元。韩国从1999年就开始着手建立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包括《电子商务基本法》、《数字签名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电子商务用户保护指南》等。韩国政府始终致力于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为此建立了电子商务调解委员会和电子文件凭证存管机构。
报告建议:在未来的中日韩FTA框架下,三国应共同努力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为实现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进一步加强三国之间在该领域的合作,联合研究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日、韩应讨论将三国已加入的EPAs/FTAs和多边合作组织中的相关内容,如APEC示范措施等,纳入未来的中日韩FTA的可能性。
(摘自报告:电子商务部分)
解读
电子商务已成为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器并影响着未来商业的发展模式。相较于欧美国家,中日韩三国的电子商务起步晚,但发展速度非常快,尤其是韩国在2010年全球信息化社会的排名中,已跃居世界15名。
日本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相对来说比较成熟,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和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商务建设、保护消费者和个人信息等政策措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相较于日本,韩国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迅速,但规模较小。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等纲领性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为目的,2002年制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就旨在保障电子商务用户的合法权益。中国电子商务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趋势,但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还未形成体系。为树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中国应借鉴日本及韩国的经验,立足于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立法。
目前中日韩三国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量很大,然而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一项新兴的贸易方式,各国的政策法规都还在摸索阶段。中日韩三国应加强双边合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政策的无缝对接,以便建立协调一致的中日韩电子商务环境。
作为山东半岛中日韩自贸区地方经济示范城市,青岛市应利用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势,加大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建设,并出台地方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以快速解决电子交易中产生的问题,加快电子交易的效率;建立贸易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以会员身份挂牌交易,对应用第三方贸易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借鉴韩国经验,可考虑对中小企业电子交易的增值税给予减免;积极参与关于电子商务的讨论,加强与日本韩国开展双边合作;依托青岛家电电子产业的国际优势和创新模式,优先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扩大与日韩在港口物流领域的战略合作,并在物流领域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体系建设。(解读人系青岛科技大学东北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博士;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张艳;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