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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用户告苹果窃取隐私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1日 10:30:1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两天,苹果公司承认手机留“后门”这一新闻成为了网络热门话题。而恰好本月初,深圳发生了首例中国用户状告苹果手机案,该案在业界颇受关注,原告其中一个诉求就是要求苹果公开其在iphone上预装软件是否存在监控与窃取用户私密信息的功能。那么事件的发展对该案会有什么影响呢?昨日,记者采访了该案的原告方代理律师张兴彬。

  张兴彬认为,此案的原告要求苹果公司公开其是否具有监控窃取用户私密信息的功能,现在苹果公司既然已经公开承认其存在窃取用户私密信息的功能,那么这就意味着中国首案的胜诉已经没有什么悬念了。张兴彬说,更为重要的是,此案原告在诉状中还要求,如果苹果公司存在前述监控窃取用户秘密信息功能的情况,就应该重新设计手机系统,否则是不应继续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

  张兴彬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以及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依法对消费者进行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在苹果公司iphone 6即将上市的当下,如果苹果公司在中国销售3000万台手机,每台假设6000元人民币,那么其销售收入就是1800亿。若消费者届时都依法进行维权,要求苹果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甚至工商主管部门再对其进行罚款,那么苹果公司的损失将是极为惨重的。因此,为了避免苹果公司可能侵犯更多中国用户的秘密信息,导致将来无法估量的维权诉讼发生,给苹果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害赔偿,以及对我们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中国相关主管部门有必要审慎地考虑在苹果公司未重新设计手机系统的情况下,暂时叫停苹果手机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合理合法性。(来源:《深圳商报》 文/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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