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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 13:16:3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甬政办发〔2014〕152号)文件精神,设立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提高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专项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在现有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为:

  1.鼓励工业企业应用各类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

  2.鼓励企业自建官网销售平台,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3.培育一批工业企业电商应用典型;

  4.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其他重点项目;

  5.推进工业企业“电商换市”相关工作。

  第三章 扶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第三方电商平台应用补助

  (一)项目条件。申报第三方电商平台应用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工业企业,且依法向统计部门上报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2.企业以自营或委托服务商代运营形式,申报年度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含C2C平台)至少新开设一个零售终端,且在各类平台年网络实际销售总额达100万元以上;

  (二)补助标准。给予每家工业企业一次性2万元补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地为宁波的再增加补助5000元。

  第七条自建官网销售平台投入补助

  (一)项目条件。申报自建官网销售平台投入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工业企业,且企业主要产品(商标)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品牌(商标);

  2.企业自建非独立核算官网销售平台并上线运行1年以上。

  (二)补助标准。企业申报年度官网销售平台的年销售额分别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按其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平台推广费用分别给予一次性20%、25%和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工业企业电子商务销售上规模补助

  (一)项目条件。申报工业企业电子商务销售上规模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工业企业,且依法向统计部门上报有关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2.申报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官网销售平台开展电子商务销售。

  (二)补助标准。工业企业(不含石化、钢铁等原材料企业)电子商务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以上,石化、钢铁等原材料企业电子商务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10亿和20亿元以上,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补助。若企业3年内连续进档,则从第二档开始补助差额部分。

  第九条 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补助

  (一)认定标准:宁波市工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认定应用示范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0家,示范企业有效期三年。申报电子商务应用示范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视电子商务工作,有专门的电子商务部门,有专门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支持的人员,并制定了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

  3.开展电子商务应用2年以上,在原料采购、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合同承接、资金结算和物流支撑等方面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电子商务应用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4.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申报年度企业电子商务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电子商务销售增幅保持在30%以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明显;

  5.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在我市工业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电子商务流程创新、电子商务模式创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降低决策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较大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补助标准。对入选宁波市工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以上各种补助企业可以兼报,金额可以累计。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未列入上述补助内容的,且事关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二条 对为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电商换市”工作,委托协会、院校等机构承办的培训、论坛、应用对接、课题研究、调研等,按签订协议给予补助。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申报工作一年一次,每年年初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信局(经发局)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第三方电商平台应用补助、自建官网销售平台投入补助和电子商务销售上规模补助由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后,确定初审项目补助企业和金额,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申报由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八条审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后,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相关企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2.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三年。(来源:宁波市经信委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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