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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PS伪造证照网售伪劣壮阳药 法院裁定巨额罚金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8日 10:45:4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了短时间内迅速获得不法利益,医药中专毕业的“医药代表”卢万东,在嗅到壮阳补肾类保健品的巨大商机后,竟开公司并雇佣20多岁的大专毕业生李娇娇,冒用保健品批准文号,自行设计商标名称、包装盒,并通过电脑PS的方式伪造国内知名医药公司、保健品公司证照资料,通过网络大肆销售掺有有毒、有害原料的假冒壮阳药达600余万元,同时还在没有药品经营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药品400余万元。

  3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卢万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700万元的一审判决,同案被告人李娇娇被认定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卢万东以营利为目的,假冒生产“印度红丸”“鹿血胶囊”等10余种保健品,且明知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以“鹤壁中药”“贝康医药”的名义雇佣李琼(另案处理)等人向东北及山东江苏销售。

  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娇娇作为被告人卢万东雇佣的文员,为假冒“印度红丸”PS伪造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年检日期、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记录、商品条码证书有效期,为假冒“鹿血胶囊”PS伪造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年检日期、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记录、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有效期、检验报告批号及日期,并为“印度红丸”“藏生堂虫草胶囊”等私刻假公章用于制作出库单,为部分保健品帮助开具虚假发票,记录发货、打款等。

  2014年8月,徐州市铜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种名为“印度红丸”的保健品疑似伪劣产品,后取样鉴定后发现该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因生产销售者涉嫌刑事犯罪,铜山区食药监局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6日,铜山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卢万东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公司搜查,当场在缴获的雇佣人员手机里提取到“全部打款”和“全部发货”的EXCEL表格,记载了全部销售情况。

  法院还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卢万东在没有药品经营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鹤壁中药”“贝康医药”的名义雇佣他人销售国药准字药品。2013年8月以来,卢万东销售关东参茸片、消渴降糖胶囊、补肾强身胶囊、四方胃胶囊、胃痛宁等,合计价值人民币400余万元。

  据了解,原本中专毕业后在山东、湖北等地销售药品的卢万东,2011年3月参加了在郑州举办的一次药品交易会,发现保健品尤其是壮阳补肾类的销量远远超过药品,他敏感地嗅到了“商机”,并在药交会上认识、联系了“药品加工”小广告上的人,商议如何制售假冒壮阳保健品。此后,表面上他开的公司是一家正规医药公司,但实际上却没有营业执照,没有销售药品许可证,暗地干起了制售假冒保健品的不法勾当。据他在公安机关供述,通过销售伪劣壮阳保健品,每月利润可达6万元至8万元。这些所谓的“壮阳药”均来自小作坊,不仅生产技术不能符合要求,而且还含有西地那非、氯芬酸钠、吡罗西康等国家明令不能添加在保健品中的药品成分。

  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卢万东还联系了印刷厂,套用正规厂家的包装,印制产品包装,并给“壮阳药”取名为“黑老A”“印度红丸”等极具“噱头”的名字。整个生产、销售交易通常都在网络上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万东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且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娇娇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卢万东、李娇娇提起上诉,徐州市中院在二审裁定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法制日报》 文/丁国锋 王文睿 张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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