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2015年年初,李某(已另案处理)指使志都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冯某某、业务主管江某某、兼职人员刘某某利用志都公司可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再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同时,李某指使被告人程某某为广州普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云公司)申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海关备案、开发正路货网(××),用于协助志都公司跨境贸易制作虚假订单等资料。从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志都公司及冯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共19085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70384.36元。
经过法庭审理,2018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判决:志都公司、被告人冯某某和江某某、刘某某为志都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志都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处重要地位,是主犯,依法应承担全部罪责。冯某某、江某某、王某、梁某某、刘某某、李某1、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不等的罚金,涉案志都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及罚金3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