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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认定管理混乱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诉工信部被驳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9日 09:55:48

(网经社讯)由于被认定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将工信部诉至法院。今日(28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起诉。据了解,上述案件为全国首例涉及全国性社团组织与业务主管机关行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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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法院供图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2018年6月22日,被告工信部收到原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通过EMS邮寄的方式提交的2017年度工作报告,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经超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且原告提交的2017年度工作报告中缺少机构设置情况等材料,同时原告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被多次举报投诉等问题。

鉴于存在上述情况,被告工信部对原告的年度工作报告不予初审同意。原告认为工信部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8年9月27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2017年检年度工作报告不予初审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立即依法履行职责,对原告年检年度工作报告接收后给出初审意见,对工作报告同意并盖章。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超期提交2017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是否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报送2017年度工作报告的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晚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2018年3月31日的报送时间。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当面向被告提交过2017年度工作报告,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交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现早已超过有效期限,原告并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亦属于内部管理混乱的表现。综上,被告认定原告内部管理混乱并无不当。

法院一审认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针对2014—2016年度工作报告提起的诉讼均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针对2017年度工作报告提起的诉讼,认定工信部对其年度工作报告不予初审同意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诉讼请求。(来源:新京报 文/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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