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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4日 09:46:57

(网经社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2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南宁市的区位优势、进出口优势和电子商务服务业聚集优势,进一步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发展、重点突破”的原则,依托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增强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平台建设,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为大力实施“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南宁“四个城市”建设,勇当广西营造“三个生态”、“两个建成”排头兵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 

  以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为契机,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构建辐射西南、中南连通东盟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培育和引进3—5家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量超10000单/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100亿元以上,将南宁市打造成全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借助电子商务手段打造中国—东盟贸易新通道和网上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 

  三、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是在南宁市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为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企业。支持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支持对象必须为注册地在南宁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对象如申报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各项奖励与补贴,其进出口额必须纳入南宁市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以南宁海关提供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数据为准)。 

  四、重点支持方向 

  (一)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鼓励我市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通过南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0万元的南宁市传统企业,对企业前期支出的平台改造费、接入费、数字证书认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70%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南宁综保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对于通过南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申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当年通过平台申报出口额的2%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对于通过南宁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其年度进出口额给予上台阶奖励。其年进出口额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入驻。 

  积极吸引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集团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对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在南宁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资金额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或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体验店建设。 

  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展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成果的展示中心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体验店,且展示或营业场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的,对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展示中心或体验店运营方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1.原则上已列入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筹划范围或规划范围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相关扶持政策按《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2.鼓励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对于经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并已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给予场所建设运营方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30%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每家企业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1.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对通过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在南宁本地租用保税仓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实际使用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给予国际物流费用补助。年支付国际物流费用超过2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企业建立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入驻企业超过30家且年成交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平台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和引进。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鼓励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在高校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鼓励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符合南宁市人才引进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高层次人才,享受《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的决定》(南发〔2012〕34号)、《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南办发〔2014〕84  号)、《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南发〔2011〕13  号)等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和跨境支付产业发展。 

  鼓励我市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非银行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和跨境支付业务。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分利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优势,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合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跨境支付产业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信用环境 

  有序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利用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服务防范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由南宁市跨境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统筹整合现有服务业领域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创新南宁市财政扶持方式,灵活利用项目资金、“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竞争性资金分配等多种方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以上各项扶持政策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完善政策配套。保障重大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相关城区(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辖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 

  (四)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增强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传统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加速转型升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编选: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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