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具有隐蔽度高、虚拟性强、影响易扩散以及证据难保存等特点,传统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往往难以及时有效予以应对,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开始探索新的行政执法手段,屏蔽令就是已得到广泛应用的创新手段之一。
屏蔽令,是由权利人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对侵权网站进行屏蔽的要求后,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核,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进行网站屏蔽的决定。网站屏蔽虽不能使侵权网站彻底消失,但能阻断本国网民的访问,从而阻止侵权行为扩张,避免侵权影响的扩大。
屏蔽令最早起源于欧盟,早期主要针对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后因其效果显著而被更多国家采纳并被推广使用至商标侵权等领域。目前,欧盟已在《电子商务指令》 《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和《知识产权执法指令》中确立了屏蔽令的法律地位,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土耳其、泰国等也均在立法或实践中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向 知识产权监管部门申请强制网络服务供应商屏蔽涉嫌侵权的网站。实践中,屏蔽令有效打击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此外,屏蔽令也在一些商标侵权领域产生了较 好的效果,如2018年6月,英国最高法院在卡地亚公司和英国电信公司的商标上诉案中,支持了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颁布网站屏蔽禁令的裁决。
综 上,笔者认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引入屏蔽令具有可行性。首先,屏蔽措施已经在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得到了有益尝试。在2019年春节期 间,腾讯安全云技术团队配合国家版权局,通过安全云底层技术,对盗版小网站进行屏蔽,阻断访问盗版网址1.9亿次,实现了快速准确的知识产权侵权排查,并 对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了及时且有效的技术打击。其次,我国相关现行立法能够为屏蔽令的引入提供一定的法理支撑。一方面,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 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为屏蔽令的执行提供了法理依据。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还规定了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诉前禁令制度,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有证 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 有关行为的措施。网络屏蔽禁令具有与诉前禁令相似的目的,也能产生相同的积极效果,因此其可以作为现有诉前禁令制度的补充,服务于迅速打击和规制网络知识 产权侵权行为。
虽然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引入屏蔽令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和效果好等优点,但其适用同时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行政执法机关、 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相关具体行为人等多方主体,以实现多方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此,引入和使用屏蔽令应注意:第一,屏蔽令的适用应以在紧急情况 下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只有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也即若不立即采用网站屏蔽措施,则会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和利害 关系人为了避免损害扩大而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才能做出责令屏蔽网站的禁令。第二,屏蔽令的适用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屏蔽令的适用将直 接阻断网络用户信息的获取,其本质上是具有严厉性的。为防止屏蔽令的滥用,应将屏蔽对象限定于是“以侵权为生”、存在大量侵权内容的网站,或者是通过改变 域名、IP地址,向境外转移服务器等方式故意规避监管而反复侵权的网站;屏蔽令的适用还应仅作为一种补充选择,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断 开侵权链接、删除侵权内容,或采用其他对网络服务供应商影响更小的措施,能够起到与屏蔽网站相同的效果,就不宜适用网站屏蔽禁令。第三,屏蔽令的适用应当 力求措施恰当、期限合理并符合程序正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考虑禁令的期限与具体案件事实的适应性,不宜过长或过短。在程序上,屏蔽令的适用以权利 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前提,同时应赋予被申请人和网站用户等利害关系人在禁令发出前表达合理诉求、在禁令发出后不服申请复议和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