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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最高法院对天猫的一份裁定,可能带来深远影响
薛军财经E法(公众号id:CAIJINGELAW)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6日 13:56:31

(网经社讯)2020年“双十一”购物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称“最高法院知产庭”)正在审理一起上诉案件,该案的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紧急向主审法官申请做出行为保全

法庭在收到行为保全申请后26小时内,就裁定天猫平台立即恢复涉案产品销售链接。这是最高法院首次要求电商平台恢复先前删除的购物链接,因此这起行为保全裁定案也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的背后,是一个似乎难以解开的“死结”。而最高法院的裁定,则打开了这个“死结”,且为法院在日后面临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一桩曲折的知识产权纠纷

这起案件颇为曲折,但案情其实并不复杂。

联悦公司是一家入驻天猫平台的电商企业,其主打产品是一款“网红拖把”。就在联悦公司公司的销量一飞冲天之时,接到了来自博生公司的投诉,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联悦公司自然不认同这一说法,于是双方诉诸于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认定联悦公司侵权成立,并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博生公司经济损失316万元。同时,法院判令天猫平台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随后天猫执行了一审判决。但联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过程中,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一决定,博生公司表示不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联悦公司认为,既然涉案商品的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那说明博生公司的投诉是不成立的,相应的,天猫平台应该立即恢复销售链接。但天猫认为,由于博生公司就专利权提出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否会确认专利无效的结论,根本无法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平台贸然恢复涉案产品的销售链接,假如此后法院判决认定专利有效,自己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客观来说,基于避免法律风险的考虑,天猫不愿意恢复相关产品的销售链接,有一定的合理性成分。但考虑到年度最大规模的商业促销活动(双十一)即将开始,如果不及时恢复涉案商品的销售链接,联悦公司可能会蒙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份巧妙的裁定解开“死结”

了解到这样的背景之后,再来通观最高法院做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可以发现其处理问题的时候,细致考量并且巧妙平衡了可能的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三方的利益。

在涉案专利权效力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该裁定要求天猫立即恢复销售链接,一方面使得平台内经营者免受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害,同时通过冻结联悦公司账户相应金额及继续销售可能获利的方式,来保障可能遭受专利权侵害的博生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该裁定也免除了电子商务平台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恢复先前删除的购物链接后,在未来可能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顾虑。

整体而言,这一案件是法院在处理电商平台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能不能提前介入,以及提前介入的条件等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因此非常值得肯定。这一解决问题的思路,比较贴合电商行业特点,有利于促进行业和谐、稳定的发展。

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在第41条至第45条的规定中,在先前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其他法律所确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之外,为了进一步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了遏制可能发生的恶意投诉问题,增加了“反通知”规则。通过这一规则,确保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表达自己观点,通过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以此来免遭由平台经营者所采取的“删除链接”“屏蔽”“产品下架”等措施,而这些措施都可能会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应该说,“反通知”规则的设立,使得与平台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制更加均衡与合理。《电子商务法》的这一制度框架被《民法典》所借鉴,在第1194到1197条的相关规定中做出了类似规定。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针对明显不合理的侵权投诉,如果平台内经营者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那么平台经营者一般而言,能够做出判断,会恢复相关物品的销售链接。但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平台经营者缺乏做出判断的必要前提条件,这时就容易会陷入某种意义上的“僵局”。前文提到的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果断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天猫平台恢复涉案产品的销售链接,同时要求天猫平台冻结联悦公司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期限至判决生效之日。另外,自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之日起,至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如联悦公司的销售链接被恢复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的50%超过632万元,则应将销售额超出部分的50%留存在其支付宝账户内,不得提取。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通过一系列保障性措施,避免了未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无法落实。

法院提前介入有必要,但须适度

最高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处理方式表明,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提前介入与平台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通过设置合理的前提条件,法院作出特定裁定,能够化解当事人之间因维权和风险防控而形成的“僵局”,避免各方无谓的经济效益损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以及司法措施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同样需要强调的,法院通过行为保全等方式提前介入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然需要保持相当程度的谦抑性。因为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有效运转,仍然主要借助于平台自身所建设和不断完善的治理机制。具体到前述案件涉及的问题,也就是“反通知”的法律效果来看,其情况的确比较特殊。

在一般情况下,平台经营者不能把类似问题推给法院,仍然需要基于通常的判断标准,来认定平台内经营者针对侵权通知所给出的对抗性质的反通知,是否有充分依据。如果有依据就可以恢复销售链接,或者从一开始就不采取断开链接等做法。

一方面平台经营者需要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能够基于各种数据的分析,将高质量的投诉、恶意投诉以及其他投诉有效区分开来,并分别对被投诉者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针对平台内经营者“反通知”的有效性,也应该有合理的判断标准,并且采取妥当的应对措施,避免误伤无辜。

另外一方面,法院在处理相关涉电商平台案件的时候,仍然需要认识到,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是民法上的过错责任,而非结果责任。换言之,不能也不应该期待平台经营者全知全能,在任何事情上都应该做出——在事后看来——绝对准确的判断。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要求。因为即使是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上都可能存在不同看法,因此不能说谁就绝对存在过错。

换句话说,平台经营者如果有着合理的、良好运行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并且做出的决定属于正常的、理性的判断,那么即使平台的决定与后来的司法判决相左,也不应该让平台承担责任。而这一点恰恰是《民法典》第1197条的精神之所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仍须担起治理责任

回到本案,之所以天猫担心恢复涉案商品的销售链接可能会导致自己担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实中有不少法院对平台承担责任的基本机制上,仍然存在某种认知上的“后果论”取向,也就是从结果来反推平台经营者是否有过错,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说涉案物品的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平台恢复涉案物品销售链接,即使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又再次被推翻,也不能认为平台存在过错,相应的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只有这样理解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才符合立法的出发点,也才能够真正地打消平台经营者不应该有的顾虑,使其能够,并敢于做出合理判断,并且预期自己的判断将得到法院的认可。一旦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则可以预计,需要法院作出类似行为保全裁定的情况将少之又少。因为既然平台经营者能够比较积极主动地作出恢复销售链接的决定,那么当事人也就不需要诉诸法院了。

在这个问题上,还要警惕另外一种可能的取向,也就是平台经营者为了追求绝对的零风险,放弃或者掩饰自己能够作出自主决定的可能性,把所有的责任都变相地推卸给法院。在本来可以由自己决定的情况下,鼓动或者逼迫平台内经营者去起诉,或去申请法院进行行为保全裁定,然后自己“顺水推舟”,执行相关裁定,从而达到变相让法院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背书,而不承担任何决策风险的目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会产生一种恶性循环:平台要想不承担责任,就必须根据法院决定来做出判断,这样就会把越来越多的案件推向法院,让其承担越来越重的行为保全责任,甚至因此变相地承担起平台治理责任。

要打破这种循环,唯一的方法就是回归平台责任的过错原则,不过于苛责平台,鼓励平台做出负责任的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一种可持续的、健康的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与治理机制。(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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