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4月29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数字简史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京0108民初28014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被告为触媒创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简史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刷量平台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获赔62.5万" align="middle" src="//imgs-b2b.100ec.cn/Public/Upload/image/20210506/1620262238221738.png" style="margin: 4px auto; padding: 0px;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vertical-align: middle; max-width: 550px; height: auto; display: block;"/> 判决书显示,原告爱奇艺诉称:二被告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通过共同的销售人员员工,为第三方提供针对原告爱奇艺网站视频刷量服务、爱奇艺号用户粉丝刷量服务等非法行为,由此制造了大量虚假的爱奇艺网站视频内容访问量和“爱奇艺号”用户粉丝等。该行为污染了“爱奇艺”网站各项数据,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等。
法院查明后认定二被告针对原告运营的爱奇艺网站实施了刷点赞、刷粉丝、刷播放量进行虚假交易,并以此作为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原告主张的刷量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制的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不正竞争行为。
本案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二被告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2.5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