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案由: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近年来,网络购物在我国发展迅速,B2B(企业间交易)、B2C(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C2C(个人间交易)蓬勃发展,网购已深入了消费者的所有方面。以淘宝、阿里巴巴为例,2003年淘宝网成立全年交易额仅为2271万,2004年全年交易额就达到10亿。2003年10月阿里推出支付宝希望解决信用问题,随后迅速推动淘宝交易增长。具体2005年—2012年的交易额分别是80亿元、169亿元、433亿元、999.6亿元、2083亿元、4000亿元、6321亿元、10007亿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1.03万亿元,10007亿相当于其总量的5%。据悉,2012全社会电商交易总额超过50000亿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排行,10000亿可以排列第5位,仅次于广东、山东、江苏和浙江。而且正在以每年60%以上的速度在增加,阿里巴巴做出2020年10万亿元的战略目标。
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有1/4的网民使用互联网购物。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几乎成为一种潜规则。而法律法规的缺失,技术手段的局限,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税收意识的淡薄,使得监管工作面临难题,上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了一项网络购物调查结果,调查人员从7家知名度较高的网站,包括卓越、淘宝、易趣、拍拍等网站购买了58种玩具。其中,能够开具发票的仅有21种,只占总数的三成左右;除了不规范的无章收据、手写收据、发货单外,还有13种玩具没有提供任何票据。不能让平台型电商成为我国最大的灰色经济体。
网上店铺与传统的实体店铺相比,只是销售模式不同,其实质都是发生了交易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就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接受各职能部门监管。按零售企业的平均税、费率5%计算,按上述调查开票金额仅30%,则70%未缴纳任何税、费,仅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经营的商铺2012年漏缴税、费超过350亿元,全国平台型电商漏税超过1000亿元!这巨大的税源、费用流失主要是因为对网上销售没有立法,各级税务等职能部门没有可依循的法律法规,缺失必要的手段,平台型电商上的规模网店依法纳税刻不容缓!
在此,我提交《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建议稿)送上,请予立案。
以下为议案全文:
议案内容
一、起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背景
(一)网络零售的负面影响不能轻视
网络零售的高速发展,由于相关的行业监管、税收政策相对滞后,在总体发展向好的过程中,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税收方面,是对网络零售监管的大短板,产生的问题也较多。
1.产生线上与线下的不公平竞争
网络零售最重要优势就是价格低廉,这种价格优势,一方面是由于大量的资本推动,补贴到价格中;另一方面,是由于未对经营者征收增值税以及所得税所,一些网络零售企业销售的产品为无票经营,而无票与有票的价格相差在10%左右。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相比,只是实现销售的模式和途径上的差异,本质也是交易行为,因对于网络零售税收政策的宽松,客观上造成了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的不公平竞争,也与市场经济公平性原则相悖。
2.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今年上半年累计全国财政收入63795亿元,同比增长12.2%,增幅较去年同期回落19个百分点。而目前我国的经济建设、刺激内需需要较大的财政支出,在经济形势普遍低迷的状况下,防止税源流失是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工作。
随着网络零售的发展,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越来越高,零售规模和参与主体不断扩大(有的平台销售已达几千亿元),有的如果不针对网络零售征税,就会造成税源的流失,同时因缺乏相关政策的引导,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3.助长企业公民的守法意识淡化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如针对网络零售的长期征税政策空白,会淡化网络零售主体的守法意识和纳税义务意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实体店与网店税务负担差异情况浅析
1.实体店
①经营成本高:在和网店相同经营规模下,实体店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其所需承担的房租、人工及相应的培训费用、水电等成本相比均较高。
②流转税税负偏高: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批发零售业在年销售额度达到80万元时,应适用17%的增值税。对于成规模的实体店,基本适用17%的增值税。考虑到在采购环节,由于采购环节和商品种类的限制,不能就采购环节全部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导致进项税额缺乏。此外,对于实体店的其他主要成本,如房租和人工成本均不在增值税抵扣的范围内。从而会导致实体店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税率较高。
③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实体店从事零售行业,目前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④税务遵从成本较高:连锁实体店经营较为规范,一般按查账征收相关税收。由于税务机关对实体店的税收征管容易得以实施,导致实体店经常面临发票、税收管理、税务评估等方面的检查。
2.网店
①经营成本低:网店在虚拟平台进行交易,其房租、人工及培训、水电等成本远远低于实体店。
②流转税税负较低:从事零售业的网店多以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一般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3%增值税税率。此外,一些成规模的电商,通过将收入拆分成技术服务收入、网络平台收入。非营改增试点地区适用5%营业税税率,营改增试点地区适用6%增值税。销售商品收入的拆分可降低销售额,减少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这样可以从总体上导致实际流转税税负减低。
③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电商,就其销售平台的研发、设计、运营、维护费用收入等,在满足税法要求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而能够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
④税务遵从成本和不遵从的税务处罚较低:从事零售业的网店多以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运营,由于缺乏相关的财务管理人员,账务不健全,税务机关在能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对大量网店多采用税负相对较低的核定征收方法,税务合规成本低且弹性大。此外,由于网店的生产经营隐蔽性,税务机关对网店的税务管理难以得以全面、准确地实施,即便在被检查和确认违规的情况下,由于账务不健全,则面临的税务惩罚也较为宽松。
二、国外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税收征收管理立法的情况
电子商务在起步阶段,国际上就一直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存在争议,主要有主税派和免税派,主税派以欧盟为代表,免税派以美国为代表。免税派主张对电子商务暂缓征税,认为现在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成熟,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如果盲目征税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弊大于利。主税派认为,美国主张免税的重要原因是因为美国在电子商务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全球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中,美国企业占主要份额,约占75%。所以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税收政策持保留态度。同时认为现行的电子商务是巨大的新税源,这会造成政府税收的流失,而且对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税收也是一种人为的不公平,违反税收的基本原则。
1.英国网络零售征税情况
英国早在2002年8月,《电子商务法》就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店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三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
2.美国网络零售征税情况
1998年,美国于克林顿执政期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禁止各州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征税,也不允许在现行税收的基础上增加新税种。但目前美国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向政府的建议是:“电子商务不能永远免税。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其它商务活动。”
对于网络购物零售税征收问题,美国各个州采取了不同措施。目前,已经有23个州通过了“核心关联”法案,即使与某个州仅有一点点的网络业务关联,这个州就有足够的理由收取零售税(RetailTax)和使用税(UseTax)。在相关联邦立法通过之前,我们可以期待的是,美国各州还会继续采取措施,征收更多的零售税和使用税。
3.德国网络零售征税情况
德国网上所购物的价格已含增值税,一般商品的普通增值税为19%,但书的增值税仅为7%。
4.日本网络零售征税情况
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交税。据统计,日本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日本法律有一条规定——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那么家庭的很多开支就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是不足以应付家庭开支的,就可以不用缴税。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即对电子商务征税遵循现行税制,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该共识来自于1998年的关于欧洲新数字化经济的会议。会议上宣布了OECD(世界经合组织)的两条原则:一是电子商务必须遵守现行税法,这样才能避免经济畸形发展,并能使长期精心制定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得以运用,商业界也不必去适应新的法规或改变经营策略;二是必须通过公平和简化做法,使现行税收措施应用于电子商务。OECD反对任何厚此薄彼的税收政策。
三、国内部分省市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税收征收管理的初步探索
(一)武汉市
2011年6月,武汉市国税局对一家名为“我的百分之一”淘宝网店开出全国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的实体店名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2009年在武汉市国税局硚口区局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服装业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武汉市国税局税收检查,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主要通过实体店和“我的百分之一”网上店销售女装,2010年销售收入1.05亿元。
(二)广东省
2012年7月,广东省正式出台《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多项措施,放宽网店工商登记的“门槛”。首先,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工商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符合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2012年7月25日,一位来自肇庆的淘宝店主苏一在省工商局领到了全省第一个以行业协会办公地址为住所“一址多照”办理的工商执照,这也是新政策实施以来,第一个办理工商登记的网店。为网店税收征管提供了可能。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建议稿)的几个具体问题
1.纳税主体的确定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通常都是公司制企业,其提供网络商品交易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与一般企业取得收入一样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网络店铺则既有实体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更多的则是个人或者合伙开设的网店。纳税人不论其劳务货物交易方式和结算形式如何,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就有纳税义务。实体公司由于已经工商和税务登记,其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应合并汇总纳税,然后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其已按规定纳税的相关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则按期向实体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销售额。
个人或者合伙网店是当前网络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漏洞和空白,尚无征税的具体法律规定。由于个人或者合伙网站数量巨大,全部纳入工商和税务机关监管范围的难度较大,为降低征管成本,减轻个人网店店主的纳税成本,可考虑采取源泉扣缴方式,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公司从其代收的货款中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2.征税主体的确定
对已经注册为实体公司的网络店铺,其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纳税额,应按属地原则向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对个人或者合伙性质的网络店铺,由其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并向网络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3.个人网店由网络平台代扣代缴税款以降低征纳成本
个人或者合伙性质的网络店铺由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并向网络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后,由于交易行为实际发生地与网络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地往往不一致,则上述代扣代缴行为可能导致纳税地点的争议,故应设计一个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交易行为实际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分享划解的机制。
当前的网络信息技术可以保障网络交易平台分月度或者季度、按县(市、区)统计出个人网店销售额,作为上述税款分享划解机制的主要依据。
4.降低网络商品交易对就业和个人创业的影响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征税后,不可避税的会增加网络店铺的经营成本,从而对其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从解决就业,扶持个人创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月销售额低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月销售额5000~20000元)的个人或者合伙网店,当月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则正常征收增值税。
5.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由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税务机关应大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技术,每一笔交易网上支付时自动产生电子发票。建立一个“生产商—零售商—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能够共同支持和使用电子发票的规则和技术平台。
以上观点和建议,希望得到国务院及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重视。(文/步步高董事长 王填;编选:网经社)
《关于申报“网经社特约研究员”认证的通知》
为系统整合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家资源,做好“产学研”各领域专家的对接工作,网经社决定推出“网经社特约研究员”项目。特约研究员授予的对象包括:国内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家、各部委与各地方政府部门领导、行业协会负责人、高校教师等。凡被网经社聘为特约研究员的人士,将能享受到特别提供包括颁发证书、专家专栏、文章发表、媒体采访等十项服务。(具体专家服务报名详见:www.100ec.cn/zt/expert/)
作为国内权威专业电子商务研究机构,包括阿里巴巴、网盛生意宝、环球市场、京东商城、当当网、卓越亚马逊、新蛋中国、凡客诚品、苏宁易购、淘宝网、拍拍网、银泰网、支付宝、百付宝、快钱、拉手网、美团网、糯米网等电子商务各领域典型企业,均为中心的重点研究与监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