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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30日 11:21:0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推进兰溪市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鼓励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电子商务

  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楼宇经济,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经商务、财政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其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

  二、加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商引资力度

  1、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及列入省政府重点支持目录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投资项目或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含功能性)总部的,可享受“一企一策”,优先安排用地土地指标;自建成投入运营后,前三年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留地方部分80%给予奖励。

  2、积极发展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对投资建设有关BtoB(企业对企业网上采购和批发)、BtoC(企业对消费者网上销售)电子商务发展平台的项目,实际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0%予以奖励,每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平台,投资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5%予以奖励,每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扶持本市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1.加大对现有电子商务企业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诚信经营方面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从原注册地为兰溪的工业企业分离出并实行独立核算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兰溪市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各项政策。

  3.鼓励各类主体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新办以及传统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经营期满1年,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四、大力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人才

  电子商务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按照兰政办发〔2012〕12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从市外引进的电子商务高层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除享受兰委〔2011〕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外,按其上缴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的标准给予个人全额奖励。

  五、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本政策由兰溪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行。(编选:网经社 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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