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新华社上海10月23日新媒体专电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由于涉及“退货费用消费者承担”等一些条款的修改,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据了解,这些修改内容包括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后悔权”、“赦免清单”变长、先行赔付有条件等。消保法草案三审稿中涉及电子商务的修改内容引发了消费者的争议。
网经社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
草案三审稿明确,消费者行使“后悔权”进行“无理由退货”时,“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在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中加入“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在此之前,二审稿中已明确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等。
与此同时,消保法草案三审稿中,还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而一审稿曾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上述条款的修改,被一些专家认为是“一定程度妥协”。例如,消保法在修订之初提出的“后悔权”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等概念,但在三审稿中,这些条款增加了限制条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说,消保法修订中“后悔权”的设置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以及对运费的相关规定,对商家也更为公平,是出于对行业的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指出,网络交易同实体交易相比有自身的特点,消费者在选择网络平台购物时,对风险的预判也与实体交易不同,如果规定与实体交易同等责任极可能遏制网络交易的发展,建议结合交易实际情况,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区分。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利大于弊,正因为电子商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更要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等建议,在消保法中对“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名单设置,简化为指定某一监管部门以部门文件的形式来发布,并要求其定期更新。
专家建议,在保护行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回应民生期待,以公众的集体利益为重。(来源:新华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