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近日百度[微博]与华夏基金[微博]合作推行的理财产品百发,在首日的火爆热售把当下热议的互联网金融推向高潮。这究竟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搅局,还是压抑已久的金融内生需求的迸发?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时代下的金融如何选择问题迫切地摆在人们面前。目前互联网金融是否就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选择,还待实践的检验和实证。那么如何认识和评价这种新金融业态,进而甄别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讨论前必须明确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和信用支付的服务。从金融的定义看,《辞源》中对金融的定义为:今谓金钱之融通状态曰金融。现代定义之金融,是指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当前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出现的概念之争,实乃回避一个本质性问题,即两者同为在互联网上做金融,抑或借助数字技术进行金融服务。
硬要分个子丑寅卯,那么互联网金融可看作是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服务需求,金融互联网则是从事金融服务的部门使用数字技术新服务模式。在互联网上从事金融服务是其核心内涵,不存在“替代”和“狼来了”问题,也没有所谓互联网思维之说,因为两者深层次的交集都服从商业运营思维,用互联网思维与传统思维来分个楚河汉界是浮于言表的咬文嚼字。
展开来讲,目前腾讯、阿里和百度等业已或即将推出金融服务,主要聚集于通道(探寻金融产品售卖和信息搜集)和中介支付业务(微信支付、支付宝[微博]等)。这些服务只能说是跟金融挂边的非核心服务,要不超市的提货卡及各种预付卡也能称为金融业务了。真正的金融业务核心是信用交易和定价,这恰是目前互联网公司尚未曾涉猎的,即互联网公司借小贷和担保公司推出准借贷业务和PtoP都非信用交易,如PtoP等是促成盈余单位与绌亏单位的中介服务,不牵涉信用交易,担保则是信用增级或信用违约互换,也不直接进行信用交易和支付。
当然,互联网企业做金融与金融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在原理上不一样,前者遵循保险大数法则,后者遵循商业信用原理或信贷原理。深入讨论,当前互联网公司基于大数据挖掘和分析建模为主的金融服务,其实不论从资金融通安全还是信用定价,抑或风险管控模式的构建上,都存在需克服的主客观问题,其中有些是难以跨越的。
其一,大数据和数据挖掘等只是为降低信息搜集和配比成本提供可能,不能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因为信息是分散在不同的市场个体中,具有天然不完备性,再大的数据容量都是片面的,而且信息本身存在显性信息与意会信息,大数据挖掘挖到的是显性信息,而根据法玛的研究,即便大数据挖掘到所有显性信息(这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单凭此进行定价,金融实践中意会知识恰是风险定价和信用赋值的关键信息之一,而这是大数据挖掘不到的。何况,信息提供者是否提供了真实显示自身偏好的信息,要有效甄别、去伪存真等几近不可能,并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而且互联网上的数据失真等相对较突出,且尚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如阿里至今尚未有效遏制交易中存在的许多假冒伪劣商品问题。
其二,信息不完备性决定认知不完备性。目前热议的互联网金融认为,通过大数据挖掘,分析等构建金融服务的标准化模型,可降低金融生产成本,满足个性化需求,但这受制于模型设计者的认知局限,人们基于投机的本性驱使会如黑客般探寻标准模型的关键参数,然后尽量提供符合参数需求的信息,以获取模型认同而骗取信用,进而很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这种“新金融业态”,尽管至今尚未培育出可信的商业模式,但数字技术与金融的融合却是必然选择。如未来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呈现以下特征:一是维持支付系统过程中的信用保证。传统支付系统由央行、商业银行,票据交换所、信用卡公司等金融机构编制成一张支付网。新兴网络业态可在广泛获取了客户信任的基础,拥有了与传统支付网络同等甚至胜优的信用,进而在支付体系上产生脱离效应。二是随着数字技术与金融不断交融,将有助于降低金融业的生产、交易和信息搜寻成本,促进各类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进行生态重塑。
当前数据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使如何在互联网上做金融选择成为新课题,并使分业经营最终失去分界边际,更重要的是它将使金融真正回归服务本质,使综合金融服务成为未来数字技术背景下金融的必然选择,即数字技术旋起的生产和交易革命,将使未来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优势,不再是通道、网点和平台,而是把金融需求快速反应成金融综合服务的能力。(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