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针对日渐多发的涉网交易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十起电子商务纠纷典型案例,帮助消费者了解网络交易纠纷的新动向,在网络上进行消费时提高警惕;同时,引导经营者利用好网络平台诚实经营,有效应对网络交易的法律风险。
网购平台并不一定是合同相对方
对于网购,大多数消费者应该并不陌生,但是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往往忽视一个重要问题:购物网站平台的运营商并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2012年6月19日,卢某在腾讯公司经营的“QQ网购”网站上购买了四款贝佳斯品牌化妆品,化妆品由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具发票。卢某称其向贝佳斯公司咨询后得知“QQ网购”上销售的贝佳斯产品并无官方授权,涉案产品上的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与真正的批准文号亦不相符,故认为QQ网购销售假货,应当按该网站上《购物保障》载明的“假一赔十”条款进行赔偿,故起诉腾讯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卢某23640元(购物款的十倍)。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QQ网购”中涉案的四种商品的详情页面均载明“本商品由天天网提供”,而腾讯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普通商品的项目。因此,腾讯公司实为提供“QQ网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腾讯公司与卢某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其次,虽然卢某与电子商务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批准文号不符仅能证明商品存在瑕疵,并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为假货。第三,卢某起诉赔偿的依据是“QQ网购”网站上的购物保障,该购物保证明确约定“假一赔十”的条件是消费者提供国家相关质检机构的证明文件等,但由于卢某并未提供前述证明文件等证据,诉讼中亦未申请进行鉴定,故卢某诉请依据“QQ网购”网站上的购物保障请求十倍赔偿,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负责该案的法官表示,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不宜抱有“在大网站购物质量有保证”的观念,大型网站有可能仅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就像消费者在菜市场买菜,菜市场再大,关键还是要看卖菜的菜农。同理,消费者网购应当仔细甄别卖家的资质。
团购服务中经营者有开发票的义务
由于享有折扣优惠,团购成为近年流行的一种消费方式,而“团购不开发票”似乎是不成文的规定。事实上,团购服务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
2011年11月11日,张某通过58同城团购网以248元的团购价购买了位于某酒店的“粤菜8人套餐”,张某团购成功后到酒店用餐。用餐完毕后,张某要求酒店开具与消费金额相符的发票,但酒店称该团购套餐实际售价是228元,拒绝开具248元的发票。张某认为开具发票属于酒店的法定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酒店为其开具228元的发票。五八公司称团购价与实际售价间的20元差额,是其与酒店协议扣取的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五八公司运营的网站中团购价格为248元,由于58同城网站上并未记载该套餐价格中有20元是作为服务费用,张某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悉其所支付费用的具体情况,同时酒店作为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向来店消费的消费者出具消费发票是其应尽的义务,张某要求酒店向其补开228元消费发票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网上团购费用构成不公开,有限制消费者知情权之嫌。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开具足额发票,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不因其提供服务的价格、渠道不同而有所区别。(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