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促进以电子商务为主的网络经济加速发展,激发实体经济新活力,使网络经济成为我市赶超发展的重要战略支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壮大网络经济主体
(一)培育网络经济小微企业。对租赁经营办公场地的的网络经济企业,在温州(指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区及市级功能区,下同)注册纳税,且运营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的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的面积(以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为依据,不包括仓储用房面积),给予租金补助。网络经济经营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办公面积超出2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始日期,有效期为三年。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二)壮大网络经济成长型企业。对在温州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前三年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对网络经济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三)鼓励实业主体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市场、特色街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温州组建电商联盟,投资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上年度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首超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扶持金融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温州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给予500万一次性奖励;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网络经济企业,在温州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许可备案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从三年后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中兑现。
二、规划建设网络经济集聚区
(五)鼓励网络经济企业向园区(楼宇)集聚。规划若干区域开发建设网络经济产业园区(楼宇),为发展网络经济提供公共配套服务。对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和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吸纳网络经济企业数达5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园区和楼宇内网络经济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总额首超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盘活中心城区闲置工业厂房兴建网络经济集聚区。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从事网络经济经营活动的,5年内用地性质不予改变,免收土地收益金;5年后,改变用地性质的,且继续从事网络经济经营活动的,其土地出让金差价按30%收取,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其土地收益金按30%逐年收取。
(七)加大对网络经济集聚区财税优惠扶持力度。网络经济产业园区(楼宇)内的网络经济企业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三、优化改善网络经济发展环境
(八)树立网络经济典范。每年在全市范围开展“温州市网络经济十大领军企业”、“温州市网络经济十大知名网站”和“温州市网络经济十大领军人物”评选;对“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知名网站”和“领军人物”给予5万元奖励。对网络经济企业综合评定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九)打造“网络经济大军”。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网络经济的业务培训,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开展网络经济专题技术研究和宣传普及,营造推进网络经济发展浓厚氛围。
(十)支持网络经济展会。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市场和展览公司等主体举办各类网络经济展览会,鼓励我市网络经济企业赴外地参加网络经济展览会,扩大我市网络经济知名度。
四、其他
(十一)本办法涉及的租金补助、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其他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申请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本办法由市网络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试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