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日前,网经社(100EC.CN)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http://www.100ec.cn/zt/2014flbg/)。
以下为对“2013-2014年度中国十大电子商务领域典型法律案例”的解读之天价QQ号归属案虚拟财产投资有风险。
【案例简介】QQ“靓号”收藏者陈学军,在5年内花了100多万元收藏了一批“靓号”,每个月要为这些号码花3000多元缴纳会员费。2009年,陈学军收藏的包括号码为“98888”等在内的共计46个QQ号被盗,陈学军报案后,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正式立案处理这宗罕见的物品丢失案,之后经过侦查案件告破。但陈学军却因为失而复得的号码被腾讯公司收回而提起了诉讼。
陈学军在诉状中称,自己共花费17.6万元购买了12个QQ号码和QQ群号,其中价格最高的是QQ号98888,购买费用为15万元。他称自己坚持每月向腾讯缴纳会员费、红蓝黄钻费用等。陈学军要求腾讯继续许可自己享有这12个QQ号码和QQ群号及关联软件的使用权。
腾讯的代表答辩称,QQ号码的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拥有的是号码的使用权,腾讯与QQ用户的协议书中明确表明:“腾讯QQ号码属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用户,若发现使用者非号码原注册人,腾讯有权回收该号码。”
2013年,广州南山区法院做出判决,确认陈学军的诉请不符合协议约定,驳回了陈学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网经社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延来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互联网出现之后不久,“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就越来越多的被提及,事实上“虚拟财产”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但现实中确实存在,并且随着人们网络行为的广泛和深入,“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也水涨船高,前一段时间,名人小s和姚晨的微博被第三方网站评估价值超过亿元就是典型的例子。正因如此,与“虚拟财产”相关的权属争夺也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从法律的角度来将,在QQ用户和腾讯之间形成的是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这层关系在用户注册申请取得QQ号的时候就通过点击电子协议的方式形成了。基于合同关系,腾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是否继续为其提供QQ服务,这就是本案中腾讯公司所主张的协议约定情形“腾讯QQ号码属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用户,若发现使用者非号码原注册人,腾讯有权回收该号码”,除非陈学军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推翻该条约定,否则腾讯对涉案号码的收回是具有合同依据的。
那么本案当中,前述合同条款是合法的吗?合同的本质在于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债券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权利,但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也就是说,陈学军所持有的QQ号是通过与原持有人转让的方式获得的,但恰恰这种转让在腾讯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因此,这种约定具备了合法依据,是没有问题的。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陈的代理人也放弃了主张该条合同约定无效的思路,转而试图从续费的角度主张陈学军受让QQ号的事实已经得到腾讯的默认,可惜最终未能说服法院。(编辑: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