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日前,网经社(100ec.cn)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2014flbg/)。
以下为对“2013-2014年度中国十大电子商务领域典型法律案例”的解读之完美诉窝窝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55万元案。
【案例简介】2014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销售“完美芦荟胶”的商标权纠纷案。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公司发现窝窝团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每支8.8元或8.9元的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价值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完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于是公司通过窝窝团网站购买了该商品。经鉴别,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
完美公司认为,窝窝团未经许可,利用网络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故要求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5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点评】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李华阳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窝窝团网站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价值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编辑: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