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今年年初,鲁先生在“1号店”以超低价买了金条,付款后就等着卖家发货。但“1号店”却以网络交易平台系统出问题为由取消订单,鲁先生等六位消费者不服,将“1号店”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这六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鲁先生等六原告要求被告1号店交付实物或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1号店”分别赔偿鲁先生等六原告直接损失2196元至4461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1月3日晚,鲁先生在“1号店”上看到金条价格超低,于是马上下单,花费18700元买了十几根金条。但原本“商品在下单后1-2天内发出”的承诺却未兑现,消费者等来的是“1号店”的短信通知:因系统问题订购无效,故订单取消,支付金额退回,每张订单100元返利余额作为补偿。鲁先生觉得“1号店”如此解释让人难以接受,遂将“1号店”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交付金条,或者赔偿其差价款7万余元。和鲁先生相同遭遇的其他5位消费者也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要求“1号店”赔偿损失。
“1号店”则辩称,自己只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是提供服务,不是卖方;即便是卖方,原告下单行为只构成要约,合同尚未成立;本案发生原因是因“1号店”网站系统升级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已被入驻商家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因价格标识错误而撤销下架的金条商品错误上架,而引发消费者进行错误订购。现被告愿意基于缔约过失对原告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每笔订单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下订单为要约行为,因被告或者旗舰店未作出有效承诺,故该网络购物合同尚未成立。在本案中,旗舰店取消订单拒绝承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应当向原告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因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向原告披露旗舰店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旗舰店的缔约过失责任应由被告先行赔付。而被告“1号店”所称系统升级导致商品以低价格上架,致使原告下单,缺乏证据。即使“1号店”所述属实,被告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瑕疵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纠纷产生的原因、被告过错的样态、原告付款的数额及其维权的成本和难度等因素,按照社会一般公平观念所能普遍接受的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的数额,为此对涉及的六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