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了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于“商品完好”的界定不一引发的争议,今年7月中旬,国家工商总局和中消协曾经约谈了十余家电商,明确“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为查验商品而拆开外包装的情况绝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
此外,中消协在新消法实施半年的情况通报会上还强调,在“七日无理由退货”上,消费者还经常遇到网购经营者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消费者往往在要求退货时才被告知购买了“不予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随意扩大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家工商总局曾要求电商进行自查自纠,进行整改,其中就要求电商除法定排除情形外,对于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都要说明理由、明确标注,在消费者购物的过程中对于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必须要有“一对一”的确认环节。
1号店、京东商城公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网站对于自营商品和第三方平台商家的商品中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都开发了网页标注和确认功能,消费者购物时可以进行确认,并对第三方商家的销售也采取了规范措施。
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立法上的动作已经开始启动。9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拟规定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等三类情形将视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过法治周末记者未在《办法》中看到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具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吴景明告诉记者,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应当同法律责任联系起来,如果缺乏制裁条框,将很难有效约束经营的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目前还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工商总局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出台最终的处罚办法,届时会向社会公众就“七日无理由退货”等问题进行解读。(来源:《法治周末》;文/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