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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网络集中促销将禁随意标最低价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09:10:1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即日起到12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拟对“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等6种不正当手段促销予以禁止,商品所谓“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如无任何依据或无从比较,将不得标示。

  国家工商总局介绍,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简称“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组织者组织经营者在同一网络交易平台,通过提供优惠开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营销活动。经营者以打折、限时优惠等自行开展的网络促销及政府、行业协会组织的,不在此范围。

  公众可把意见以信函、传真或Email形式反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邮箱wfc@saic.gov.cn;电话(传真):010-68026385)。

  -亮点

  组织者不得虚构成交额

  意见稿要求,对于促销内容,组织者在网站显著位置,事先公示集中促销的促销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同时还要记录、保存在促销期间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发布时间。但对经营者“不得强制设定最低成交量或最低成交额、最低价或最高价、搭售或捆绑销售等条件”。

  为保证集中促销成交额等数据的真实性,意见稿要求,组织者应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夸大宣传的虚假表示”,也不得为或协助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促销前提价需公示说明

  意见稿规定,网店经营者应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期限、规则和方式,及促销范围内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使用时限、使用条件、配送方式、配送价格、配送时限、促销规则的限制条件、促销范围外的商品或服务等信息。当促销商品售完,要在相关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

  针对诸如“最低价”、“出厂价”、“比某某价格低百元”等内容,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标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集中促销前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应当在网络集中促销信息公示中向消费者说明”。

  意见稿中未明确要求不得“先涨后降”。

  【禁止6种不正当促销手段】

  `●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页面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明确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却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来源:新京报;文/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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