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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专车第一案”开庭 司机问专车是否合法遭制止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6日 13:47:1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专车第一案”开庭司机问专车是否合法遭制止

  原告陈超(左)观看被告提供的视频证据。昨日,“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开庭,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陈超要求该中心撤销处罚。新华社发

  “专车第一案”开庭没谈专车合法性

  济南专车司机被罚2万起诉运管中心,质疑其处罚程序合法性;运管中心称非法营运事实证据充分

  备受关注的“专车第一案”昨天上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审。今年年初,专车司机陈超载客被以从事非法运营为由处罚2万元,事后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运管中心”)撤销该处罚。

  开庭前,陈超表示,他是兼职的专车运营司机,在经过滴滴公司培训后上路。事发时车上有两名乘客,但由于执法部门的拦截,当时并没有交易。他认为自己不是非法营运,运管中心也无权认定自己的车是黑车。

  昨天的庭审进行2个半小时并未宣判。庭审中,并未涉及“专车是否合法”这一问题。

  焦点1

  客运管理中心有无处罚资格?

  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VS经交通局授权

  昨日上午九点庭审开始,被告一方济南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公路管理科副科长以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陈超对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的处罚主体资格提出质疑。陈超一方提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显示,运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而对非法运营的处罚权应属于交通局,运管中心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答辩称,该单位作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有全市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运管中心得到了济南市交通局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

  陈超的代理律师还对处罚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提出了异议,比如说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多处签字是不一致的。

  被告方认为,由于是多人统一执法,才导致了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的多人签字,并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合议庭表示将对双方的质证进行考虑。

  焦点2

  认定非法运营证据是否充分?

  未收费可以是好人好事VS无“双证”拉客

  法庭上播放的当天处罚的视频资料显示,运管中心首先向陈超及乘客进行发问,在发问过程中,有“我们是联合执法,你没带驾驶证怎么开车”等用语,陈超认为这些话语带有逼迫威胁口吻。

  同时视频中也显示,陈超先开始对执法人员表示自己搭载的乘客是同事,并没有使用打车软件招揽搭载乘客。但最终承认自己使用了打车软件,两名乘客系从八一银座利用滴滴打车叫车。在运管中心的三段视频中,没有证明陈超有收取费用的行为。

  陈超代理律师认为,录像中没有陈超收取费用的行为,运管中心一直称陈超在使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运营的行为,但是使用打车软件而没有收费是不是也属于违法行为呢?陈超是否构成非法营运还有待商榷,没有收费,将其界定为好人好事也可以成立。

  运管中心的代理律师表示,执法录像中,陈超与乘客并不认识,乘客也承认是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陈超。在解释与乘客关系时,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问题,陈超也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非法营运的事实证据充分。

  焦点3

  罚款2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无明确证据VS实际提供预约出租车服务

  陈超代理律师认为,《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69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运营和租赁业务的,处5000到3万罚款。但运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陈超到底从事的是出租车运营还是汽车租赁经营,因此,2万元的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依据。

  而运管中心的代理律师表示,陈超用叫车软件为不认识的乘客提供专车服务,实质上提供的就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明确定义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按照《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陈超使用的车辆不具备合法客运营运资格,运管中心适用法律正确,2万元的处罚符合《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的规定。

  庭审进行2个半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专车第一案”回顾

  ●2014年7月和8月

  快的和滴滴公司相继推出一号专车和滴滴专车服务。

  ●2015年1月7日

  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陈超申请召开听证会。

  ●2015年2月11日

  听证会举行。几天之后,陈超收到处罚决定书,他交了2万元罚款将车提出。随后,他递交诉状,要求济南市运管中心撤销该处罚。

  ●2015年4月15日

  全国“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开庭。

  -背景

  私家车禁参与运营

  2015年1月8日,交通部称当前各类“专车”软件将租赁汽车通过网络平台整合起来,并根据乘客意愿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是新时期跨越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传统界限的创新服务模式。但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

  2015年3月5日全国两会上,交通部部长杨传堂被问及对专车管理有何打算时,他表示正在制定指导意见,今年应该可以出台。他重申私家车不能参与运营。

  -追访

  滴滴“承担”部分罚款

  庭审结束后,陈超接受了新京报采访。

  陈超说,他的本职工作是在一家制药厂上班,平时利用上下班以及节假日的时间开专车。上岗前,他经过了滴滴公司的培训。在被查处时,他刚上岗一个月,大概收入在两三千元。

  他说,被查处后,为了不影响生活,他缴纳了2万元罚款。滴滴公司与他对接的车辆管理人员跟他商谈过此事,滴滴向陈超表示,如果他每月接单超过100单,滴滴公司愿意每月返还5000元的奖励给他,这在陈超看来,算是帮他化解了一些罚款的负担。

  陈超坦言,这起案子对他而言,带来的最大变化是“经常要接媒体的电话”。他认为,专车价格透明,应该把专车和黑车区别开来对待。

  司机

  问专车合法性被叫停

  律师

  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回避掉了专车合法化的问题,当他向运管中心提出专车到底合不合法这个问题时,被法庭制止,对方也没有作答。

  在李文谦看来,目前案件的走势以及行业的发展,都首先需要一个前提,即界定什么是专车?目前没有界定这个问题,也就无从确认专车的法律地位。专车行业在城市蓬勃兴起,在日后的执法检查中,可能还会出现陈超案件的情况,不排除引发大量行政诉讼的可能。

  案件意义超越普通诉讼

  滴滴公司

  案件审理后,滴滴公司表示,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济南专车第一案的相关情况,暂无法对于案件本身做任何评论,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

  专车第一案由专车而起,案情简单却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案件已经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诉讼,而变为创新事物的法律监管、执法者应坚守执法边界、旧法无法适应新情况等多重复杂问题的探讨。

  该公司认为,专车作为一种进步的创新事物,改善了百姓出行,推动了中国城市交通的转型升级,终将让民众、行业、政府等各方受益。

  记者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滴滴公司专车业务目前没有停止。(来源:《新京报》 文/刘夏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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