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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被代言”某电商 高晓松索赔30万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13:51:1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莫名”成为某电商的代言人,国内知名音乐人、导演高晓松以人格权被侵犯为由,将两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案件两被告分别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高晓松诉称,他发现在2015年9月14日,网上出现了有关“音乐人高晓松为必要商城代言”的大量图文信息,作为第二被告的珠海必要科技公司是必要商城的经营者。

  现有证据显示,2015年9月14日17:01分,第一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网”(域名:www.toutiao.com)“谷网-谷网资讯”频道和“摄影师乐园”频道分别刊发了《网传音乐人高晓松为必要商城代言》和《喜事不断,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为新创电商公司代言》,第一被告是最早刊发涉案图文信息的公众媒体机构。

  高晓松表示,涉案图文信息中所使用的图片中的人物故意采用与自己相同或实质近似的发型、眼镜、服饰、纸扇、坐姿和神态、涉案图片中的文字故意采用公众熟知的“高晓松体”,涉案图片的文字内容故意影射他本人。

  高晓松认为,涉案图片中的人物与他本人高度人格混同,涉案图片多处重点体现必要商城的名称和网站域名,故意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高晓松为必要商城代言,直接损害了他的人格权。他要求二被告共同在法制日报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725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新京报》 文/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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