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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10:45:4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展市场、产业融合、优化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通过机制创新、政策扶持、环境营造、平台搭建、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和深度发展,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全县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蝶变淳安”步伐。

  二、扶持对象

  在本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器)、网上商城、网店(办公地在本县),以及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重点扶持农林产品精加工、旅游休闲等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注重鼓励小微企业、淳安人回归经济、大学生创业。

  三、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1.扶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乡镇、电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为我县企业、网上商城、网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本县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50户以上的,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不含装潢及一般办公设备,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下同)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期奖励后,后续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也按其实际投资的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电商公共营销平台年度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下同)在2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15%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以乡镇、电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建设且入驻运营20户以上(每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按其房屋实际使用部分购建成本的30%给予同等额度一次性奖励(分三年到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同类奖励的予以扣减,参照《关于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3〕37号)执行;租用场地的,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入驻企业,按3元/ m2·月的标准给予房租的同等额度奖励(免交房租的不予奖励)。

  3.鼓励自建独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自建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并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的,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的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首期奖励后,后续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也按其实际投资的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15%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

  4.鼓励企业积极开设网上商城。企业在天猫京东1号店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网上商城,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交易业务达3000笔以上的,按每个网上商城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入驻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再奖励0.5万元);企业网上商城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15%给予同等额度奖励,销售本地产品占50%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积极培育中小网店创业发展。我县以个人、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淘宝等知名C2C平台开设网店,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交易业务达3000笔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驻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再奖励0.5万元);网店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15%给予同等额度奖励,销售本地产品占50%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6.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村建设。对村集体统一提供场地、服务工作到位、组织发动得力,并且从事电子商务网商在10个以上、年度网上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村,经验收合格后认定为电子商务村,同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7.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吸引本县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首次突破100户、200户、300户的,分别按3万元、5万元、8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获得省、市、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给予奖励。对以电子商务为主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上列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100%、后两年50%予以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含网店)网上年交易5000单以上的,按每单交易业务1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旅游业每单奖励2元,3000单起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与单笔业务奖励不重复,选择就高享受)。

  (三)营造良好电商发展环境

  8.开展电子商务评优评先活动。对线上年销售额300万以上(网店5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应用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每年度评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优秀网上商城(不超过3家)、优秀网店(不超过5家),一次性各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网店)每年只评选一个奖项,每个奖项两年内不重复评选相同企业(网店)。

  9.加强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安排20万元经费专项用于旅游、农特产品、特色工业品等行业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团县委统筹安排。

  10.加大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扶持。对为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才,在子女就学、医疗保健、户口迁移、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县委县政府有关高端人才优惠政策。对在我县电商企业(不含网店)服务满一年的电商运营、维护、美工等实用型人才,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保障措施

  11.资金保障。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奖励金额实行总额控制,每年以500万元为限。

  12.组织保障。成立淳安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电子商务工作列入乡镇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及相关部门综合考评。

  13.统计保障。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和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行情数据采集、监测和分析。定期开展电子商务数据统计,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规模、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按月向县工信局报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报表,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不予享受本文规定的财政奖励政策。

  14.金融保障。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网店的发展,根据实际需求开发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信贷产品,创新担保方式,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对优质电商企业、网商优先给予融资服务。

  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电子商务方面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事一议项目除外),以本意见为准。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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