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网上订票误订机票日期,想退票却被以“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为由拒绝。为此,昆明律师颜先生将航空公司及购票的在线旅游平台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的条款无效,并退还机票费用572元。昨日,此案在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
旅客退票遭拒违反合同法
法庭上,颜先生的代理律师、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智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杨名跨律师认为,颜先生与航空公司订立的属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公司按固定的时间、固定的航线开设航班,从事运输旅客的业务。
根据《合同法》第295条规定,颜先生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享受合同解除权,颜先生提前2天提出退票要求,属于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但两公司却以特价机票不能退票为由拒绝,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航空公司与乘客订立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具体条款由航空公司制定并印刷在机票上或者在购票网站上,乘客无权参与协商制定,属于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从此角度上说,旅客解除合同后,“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属于清算条款,不能退改签的规定实质上是排除了消费者退票、改签航班的主要权利,是对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限制。因此,他们认为,该条款违反《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造成损害。
航空公司
特价机票不退未违反法规
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特价机票不退、不改签的约定并未违反《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目前我国对于特价机票如何退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合同条款,本案中合同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因此瑞丽航空关于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颜先生的法定权利。
“不得退改签”的规定只是针对有较大幅度的折扣、优惠的特价机票。瑞丽航空订票系统中设置了多个价位的机票,订票人如不愿意接受“不得退改签”的机票,还可以自由选择其他折扣的能退改签的机票,所以该条款并非只能接受、不能拒绝的“霸王”条款。本案中,颜先生购买的机票有较大幅度的折扣优惠,作为消费者在享受低价机票和相同服务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不利风险。
在线旅游平台
已多次提醒特价机票使用限制
同时,该家在线旅游平台代理人则认为,在线旅游平台不是航空运输实际承运方,因此他们和颜先生之间不存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颜先生以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起诉退回预订产品费用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该家在线旅游平台代理人还认为,他们作为一个机票、酒店和旅游产品的预订平台,已经完成了和颜先生之间的服务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并无过失,并且在向颜先生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颜先生在预订机票的过程中,已多次明确提醒颜先生特价机票有相应的使用限制。在颜先生预订的特价机票页面,明确提示只退机建燃油费50元。颜先生因自身的原因,无法正常使用预订的产品,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颜先生诉请。
该案将择日宣判。(来源:都市时报 文/林舒佳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