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6年5月9日,“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www.100ec.cn/zt/315/)接到用户对百度糯米的投诉称商家均不接受购买的储值卡。
(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配图)
以下为用户向我们发来的投诉信息:
案例一:储值卡二次使用时被告知无法使用
方女士称用400元购买了德国花园500元的储值卡,订单号50009924831。
第一次消费用去258元,卡内还剩余额242元。今日被百度糯米短信告知,商家不再接待,要求办理退款。
与客服联系后,客服表示,退款金额为实际购买金额减去实际消费金额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只退142元,等于说第一次的消费没有任何折扣。
这个方案我无法接受,因为是百度糯米与商家协调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使用储值卡,损失不该有消费者承担。我要求按比例退款,也就是退还194元。
在收到用户的投诉信息后,我们平台的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将投诉信息交于该网站处理。截止发稿前,我们收到该网站的处理结果,称:用户提供的账户信息并没有查询到有购买过此商品的记录,请提供正确的信息。
案例二:储值卡有效期内和商家停止合作
陈女士于2016年3月10日在百度糯米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百度糯米平台”)的经营者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武林厨神200元储值卡,于2016年3月10日消费154元,储值卡余额为46元。订单编号:50014255641。
储值卡有效期至2017年3月10日。2016年5月5日,本人收到短信:“尊敬的用户您好,您购买的武林厨神200元储值卡套餐,因商家原因无法接待,请您办理退款。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联系百度糯米客服,只愿意退款7元。甚至在沟通过程中,私自停止与我的对话。尽管金额不多,但是百度糯米的态度实在让人难以接受。在我们双方缔结购买合同的时候,是基于双方均同意使用折扣购买商家物品的前提上。
因此我在使用154元的时候,是以我能使用折扣购买商家物品的出发点,但由于百度糯米单方面的原因私自听我们的购买合同,却不愿意承担我之前使用154元所享有的折扣价,也不愿意承担我所享有的剩余46元所期望的折扣价,违反了和约精神,甚至以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欺压普通老百姓。
本人希望按照原先折扣比例(即8.8折),退款储值卡余额46元的实际支出费用,即42.48到本人账号。
在收到用户的投诉信息后,我们平台的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将投诉信息交于该网站处理。截止发稿前,我们收到该网站的处理结果,称:用户购买此商品实际可退金额是7元,如有问题可致电百度糯米客服反馈,客服中心电话:4006 888 887。
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了解,糯米网是用户投诉的热点购物网站,为了鞭策电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网经社制作专题《百度糯米成O2O“重灾区” 账号冻结 退款迟缓等问题不断》(详见:www.100ec.cn/zt/bdnmbg/)(文/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