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继上周乐视向微信公众号“港股那点事”的运营方深圳格隆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律师函维权后,乐视已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获立案。
“港股那点事”不实言论已涉嫌违法
据媒体报道,4月27日、5月15日和5月18日,微信公众号“港股那点事”分别发表了《乐视184倍PE,苹果11倍PE,你赌哪个?》、《乐视的真正命门》和《乐视184倍PE,苹果11倍PE,你赌哪个?》三篇关于乐视的文章。这三篇文章部分的文字和指向存在针对乐视和乐视创始人贾跃亭的贬损性甚至侮辱性言论。
例如,在《比P2P危害更大的又一款精美骗局:专为你而来》文章则把乐视网的正常市场融资行为比喻为“一款看起来不同于P2P,但实质完全一样,包装更精美、诱惑力更强、危害性也可能大得多的骗局正在改头换面,隆重出台,请君入瓮。”
从阅读量看,这三篇文章的阅读量已经达到了10万以上。据悉,对于“港股那点事”的诋毁,乐视上周已向“港股那点事”的运营方深圳格隆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律师函交涉,要求该公司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而业内认为,格隆汇在微信公众号公开发表不实文章,误导用户,试图扰乱乐视股价的行为,已经明显触犯了相关法律。
乐视起诉“港股那点事”获立案
5月24日,乐视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获立案。
乐视认为,被告格隆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文章中引用的事实,形成的推断和判断显然违背正常逻辑和事实,带有强烈的误导性及贬损性,这些推断、判断明显与事实不符,带有强烈的误导性,对乐视网取得的成就和诚信经营视而不见,刻意采用影射、贬低性语言攻击原告及其董事长贾跃亭先生,使得社会公众对原告及贾跃亭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以及非常恶劣的影响。
因此,乐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深圳格隆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对乐视的侵权行为,断开链接,删除微信公众号“港股那点事”上述三篇文章,并采取措施制止上述三篇文章继续传播、扩散;深圳格隆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须在微信公众号“港股那点事”及公开媒体显著位置就发表上述三篇文章一事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乐视赔偿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损失。
据了解,去年6月19日,华安基金分析师杨晓磊于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行业》节目中以首席策略分析师身份对乐视产品、经营模式、产品销量以及投资风险进行大肆不实宣传并进行误导性评述,最后被乐视起诉,经法院审理后判杨晓磊公开向乐视道歉,并承认错误。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发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专家:自媒体造谣抹黑该立法整顿
据了解,康师傅、娃哈哈、肯德基等食品行业巨头都曾将微博、微信上涉嫌造谣传谣的自媒体告上法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学会用法律手段对自媒体造谣和抹黑说“不”。 2014年,阿里起诉某报社及某企业,针对其在新媒体刊发不实内容的行为,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分别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2015年11月,地产巨头万达起诉某微信公众号,称后者冒用其法人名义发布不实信息,索赔10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
一位专门研究名誉权的法律学者认为,阿里、万达、乐视等知名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向个别自媒体造谣抹黑宣战的行为,在中国自媒体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它会从客观上推动自媒体的“自净”与“自律”。不过,从根本上来讲,国家需要尽快对自媒体等互联网新兴事物专门立法,通过法律约束这类行为。(来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