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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加大对网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1日 16:45:4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工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依法查处网络商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对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欺诈行为,依法打击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方面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工商总局决定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网络消费维权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提升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水平,促进网络经济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要求,坚持一体化监管,依法保护互联网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互联网领域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消费侵权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增强网络市场消费信心,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同时,切实强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将网络商品质量抽检纳入各地的年度抽检计划,统筹安排。突出数码电子、家用电器、服装鞋帽、儿童用品、汽车配件等网购热销、消费者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商品,参考网络商品销量和综合排名等因素,科学确定网络抽检的经营主体范围和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

  《意见》强调,严厉打击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网络消费侵权案件的查办工作,积极推进和规范“诉转案”,努力扩大案源并提升案件查办精准度,强化事后监管的有效性。

  依法查处网络商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对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删除违法商品信息。涉及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同时要求有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立即屏蔽违法店铺或商品信息、停止提供对相关商品的交易平台服务。

  综合运用工商职能作用,严厉查处网络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传销和非法直销等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以及网络虚假认证、刷单炒信等典型涉网消费欺诈行为,依法打击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售后修理更换服务等方面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案件协办和联动执法,加大对跨区域纵容假冒伪劣、拒绝配合执法部门监管执法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查办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针对信息服务、智能家居、个性时尚养老、健康等新兴消费领域,既要鼓励和支持消费结构升级和创新,又要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新兴消费领域的消费侵权行为。

  针对健全完善网络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意见》要求,加快建设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在线投诉和处置功能,形成电话与互联网并举的受理机制,引导消费者网上咨询、投诉、举报,实行网上接诉、网上分流、网上调解、网上回复、网上跟踪督办,实现消费者诉求处理流程透明化。积极推进总局电子商务12315投诉维权(杭州)中心建设,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快速有效地处理跨区域网络消费纠纷。

  《意见》指出,坚持信息公开,推进网络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要健全和完善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制度,规范公布抽检结果的渠道和形式,利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官网、各种媒体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包含网络抽检在内的商品质量抽检结果信息,加强网络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推动消费侵权案件公示工作,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于网络经营企业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管理。

  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让违法企业及有关人员“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积极推动企业投诉情况公开工作,扩大企业投诉情况公开试点。抓住节假日、集中促销等关键节点,依法查办并公布一批大案要案,特别要曝光一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缺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信息公开,倒逼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从根源上提升网络交易商品的质量水平。

  《意见》同时强调,构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跨境消费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协调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海淘”、社交电商等带来的消费纠纷。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引导行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督促网络经营者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主动和解消费纠纷。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提供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来源: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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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商总局网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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