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在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权益保护”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立法遵循的原则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中卿指出,“既要保障电商消费者权益,也要保障电商经营者权益。”
而在电子商务几方参与者权益都要考虑的前提下,针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讨论自然浮上水面。
“这部法律起草目的到底是什么?是综合性的还是侧重于保护哪一方?大家集中的意见认为还是综合性的保护。如果从这个原则出发,我感觉整个法律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方面还是偏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说,“比如说垄断行为,第三方平台假如对本身自营的商品有意提高价格,或者做一个假的打折活动,结果价格比平常还高,像这类行为,我们认为应该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权益保护”最受立法者关注
电商法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专门成立由12个部委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值得关注的是,立法过程中召开的数次研讨会,包括两次国际研讨会,还邀请了联合国贸发会、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知名立法专家。
草案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数据信息、争议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根据草案,电商不得刷好评、删差评,不得骚扰或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修改评价,违者最高可罚50万元。
而在12月25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电子商务各个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比如7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要求对规范市场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但有的网店仍有自己的霸王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说,“从法律上,应尽可能拉平对电商和网商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对这部法律来说,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是第一位的。电子商务中,现在最头疼的是什么?是不诚信。电子商务是一个特别好的新业态,但是假、不诚信会毁了一切,所以我觉得这部法律要把核心问题抓住,核心的问题还是诚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指出,“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相比,电子商务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通过修改规则,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解决由此引发的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草案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不利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商企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政策层面上对商业活动的规制,承担商业经营者都应遵循的基本义务与社会责任。”
聚焦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
在电子商务几方参与者权益都要考虑的前提下,针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讨论亦浮上水面。
尹中卿认为,“第三方平台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很重要的枢纽作用,对第三方平台规范严一点好还是松一点好?严了,可能限制或阻碍发展;松了,可能也会对电商经营者、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甚至垄断。”
针对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问题,多位委员认为草案需要作出修改。
“草案中关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我觉得这个前提不应该存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表示,“因为电子商务的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本来就是他的义务,连真实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都提供不了,就是第三方平台失职,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实践经验表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履行先行赔付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建议本法予以明确。”
在莫文秀看来,这一规定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利于促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加强监督管理尚值得斟酌研究。她提出,建议对第三方平台承担法定先行赔付的责任做进一步研究,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文/张雯 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