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在业界引发的争议和讨论依然持续。其中,有关电商法草案是否迎合当下分享经济的发展趋势,成为焦点。
“目前电商法草案的内容还是集中在第一阶段的电商模式,对分享经济电商模式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2017年1月8日,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主办的“第一次网络与信息法治圆桌会议暨《电子商务法》草案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指出,法律必须要体现和回应时代性。
事实上,自党的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公报中首次提出“分享经济”一词后,我国对于分享经济的发展,一直都大力支持。李克强总理曾两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发展分享经济,而最近刚刚印发的《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提出了“以平台经济为核心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提升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积极发展新经济”。
周汉华认为,发展分享经济已是大势所趋,但在此次电商法草案中,“分享”两个字都没有出现,“分享”观念更没有,仍然是基于第一阶段传统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思路延伸,导致很多问题不能分析。
“以目前电商法草案的相关内容,就无法分析分享经济下的网约车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如果把分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一概都归入经营者,那么平台与司机都是经营者,按照电商法草案的相关要求,司机也应当进行工商登记,不但不符合分享经济的内在要求,与已经出台的网约车政策相比,也是一种倒退。”周汉华表示。
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强调,“促进”是电商法草案的关键词之一:“法律要回应当前的社会关切,不仅能够指导和管理已经发生的电商实践,还应该适用分享经济新业态。只有这样法律公布后才不会过时,法律的生命力才会长青。”
而除了与分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不相适应外,不少学者也提出,电商法草案存在与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既有法律,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法等未来计划出台的法律之间协调和衔接的问题,在定位上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挖掘出电商的特殊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以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认为电商平台涉及的主体要比传统法律关系更加多元,除了交易双方和平台经营者,还可能有“沉默的第三人”。
“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互联网发展早期的制度设计,未来如果要解决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应该建立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平台治理的模式。”薛虹表示。(来源:法治周末;文/李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