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一条根据省、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扶持办法适用各类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第三条适用本扶持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宜宾市内完成公司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资金来源:每年从市本级“商贸流通及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扶持范围。
(一)培育壮大本土平台。
对符合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依托优势产业打造的市级电子商务综合平台、行业专业(垂直)平台、服务类平台、跨境电商平台,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网上销售“宜宾造”产品(或服务)100万元以上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平台直接建设费用(以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为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电子商务交易额上台阶。
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的“宜宾造”产品年销售收入(以发票或审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或网络交易凭证为准)上台阶给予奖补。企业年销售额(均指网络销售“宜宾造”产品)首次突破500万元至3000万元,按销售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上台阶奖补;首次突破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3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以上不重复计奖)。
(三)电商集聚发展。
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空置商务楼宇、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创建电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市级打造产业园(孵化园)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县(区)在1000平方米以上。配备管理机构和人员,具备人才培训、企业孵化、创新创业、市场开拓等功能。建成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对投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电子商务进农村。
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对以上企业农副产品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奖补;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奖补。
获得农村示范的参照第五条执行。
(五)示范创建。
1.对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县给予一次性项目奖补。省级示范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示范按一事一议确定奖补金额。
2.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区)”、“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的县(区)、乡(镇)给予一次性项目奖补。市级示范县(区)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50万元,市级示范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万元。
3.对被评为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补。国家级示范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50万元,省级示范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20万元,市级示范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万元。
获得国家、省级其他示范比照该标准奖补。
(六)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
引进省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电子商务区域性总部或区域性业务结算中心,注册法人企业,注册实缴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实现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成立企业(机构)一次性奖补,以投资规模和交易额大小为依据奖补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业领军人才、卓越经营管理者团队,经由市商务局组织评审认定后,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补助;对开展全市性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参照《宜宾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宜财发〔2014〕150号)标准执行。
(八)快递企业配送服务。
对在宜宾市内注册的快递企业,乡镇营业网点覆盖率达70%以上,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年增长50%以上的,给予快递企业按新增快递寄出件不超过0.5元/件的奖补,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电子商务创新创业。
1.支持电商平台和公司针对网络销售开发打造“宜宾造”品牌。打造一个电商品牌、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对品牌打造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且运行半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奖励、补贴的申报和审核。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申报和审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组织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规定可享受奖励、补贴的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备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证照只提供复印件),经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拟奖励(补贴)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予以确定。对确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所列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若经查实以虚假资料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享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在两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其他电子商务项目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八条一个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省、市、县(区)同类性质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域分拨中心、大数据中心、研发中心、人才培训基地,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可按“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实施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宜宾市商务局
2016年8月5日(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