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一、背景概述
近年来,传销借力互联网,进一步发展成为互联网传销,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在组织上更加封闭,在交易上更加隐蔽,在手段上更加恶劣,并且也越来越体现出高智商化的特点。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早在2010年国内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超过4000万,经工商查处公布的涉案金额达60亿元,致使大量受害者深陷泥潭。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打着电子商务旗号的新型传销方式,正成为威胁互联网安全、社会稳定的一颗“毒瘤”。而近日一则云集微店因两年前的“地推模式”,被监管部门认为与《禁止传销条例》冲突,收到来自杭州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的958万元的罚单,把大众创业的新型模式推向质疑传销风口。
据网经社(100EC.CN)研究表明,近年来各类披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外衣的传销组织屡禁不止,其中假借微商、数字货币、校园贷、资金盘、消费返利、网络广告、网络游戏等名义的互联网行业成为网络传销“重灾区”,类似于云在指尖、摩能国际、博邦商城、万福会等打着电子商务幌子涉案金额达几十亿传销大案屡屡曝光。
针对严峻的网络传销形式,国家工商总局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www.gov.cn/xinwen/2016-07/01/content_5087446.htm),明确指出要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和查处网络传销组织。
网经社主任曹磊认为“网络传销”猖獗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因:监管层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与时俱进;网络传销组织借互联网+瞄准电商、微商、互联网金融阵地;极个别电子商务公司营销过程中有传销嫌疑;用户缺乏相关知识,对电商、微商、直销和传销认识模糊。
二、模式解析
2.1什么是网络传销?
2005年11月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作了这样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互联网传销是传统传销的升级版,互联网传销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一般由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以暴利为诱饵,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特定的商品,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的非法牟利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传销的报酬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上线可以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再一种则是可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来计提报酬和返利,这种计酬方式被称为复式计酬,就是传销发展的金钱链。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划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2.2网络传销的特点
1、手段隐蔽
互联网传销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为传销活动提供掩护,传销的首脑隐匿幕后,用匿名身份和会员进行联系,发展下线成员、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反馈信息等都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必须通过网站注册会员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费用的收取、工资奖金的发放也都通过互联网上的账户进行,一旦有人暴露被抓,其联络人只需要将网站关闭、账户注销即可,被抓人的交易电子文档就无法打开,也无法下载。互联网传销将传统面对面传销方式升级为点对点传销,上下线可能都不认识,服务器托管异地,甚至是国外,隐蔽性很强。密码。
2、受害群体涉众性广
传统的传销因为局限于发生在熟人之间并且在同一地区,所以发展传播速度有限,但是互联网传销则不同,通过互联网方式,潜在可供发展的会员很多,发展渠道也丰富,不受地域限制,任何人只需要简单点击鼠标就可发展下线,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非常广,传播人群可呈爆炸式增长。跨地域性传播。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无法从源头上切断。
3、标的虚拟化
互联网时代,高科技是一个很先进的理念,但是对于很多网民来说,这却是很虚拟的东西。传销人员正是利用这点,打着“资本运作”“高科技”“促进国家相关产业”等幌子,借助高科技产物的概念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为伪装进行传销。不明事理的网民很容易被诱导进来,传销标的的虚拟也使得网民很难判断,误以为传销的标的是先进的理念,进而掉进传销陷阱。
4、违法成本低
互联网传销首脑只需要建立一网站,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借助网站进行传销的宣传、运作、人员管理、资金分配等,一旦出现问题可迅速将资金转移国外,不仅运作成本低,而且打击难度大,因此很多不法者铤而走险,走上互联网传销的道路。
5、首脑高智化
互联网传销首脑首先需要利用专业的互联网知识建一网站,借助该网站进行宣传,同时还要组建商务系统以及资金运作平台,并且还需要众多加密方式来设立不同的登录入口,从而对代理商和会员系统进行区分。另外,还要自建一套专门用来组织管理的自动化办公平台,掌握网站的维护技术,相关的传销人员也熟练掌握网站的各种运作来发展下线,进行资金转账代理、查询薪酬等,所以互联网传销首脑以及部分相关人员很多都是高学历者,高智化趋势加大。
6、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工商、公安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乃至直接关停,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
2.3互联网传销的表现形式
目前,互联网传销类型多种多样,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各地方、各机构分类标准不一,但是本质相同,大致有以下六种:
1、“虚拟互联网”式
这种类型主要包含“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等,要求加入的新人交纳会费,成为网站会员,取得发展下线资格,然后按所拉人头获得奖励。
2、“资本运作”式
这类互联网传销主要打着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等虚假的幌子,再诱以高额回报,引诱人们交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
3、“混合传销”式
互联网传销组织假借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作为幌子,构建互联网购物和会员营销平台,加入者必须在互联网购物平台购买定额的商品作为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商品数额来获得报酬。
4、“免费获利”式
这类互联网传销对人们的诱惑力比较大,一般人都有免费获得某种商品的心理,所以互联网传销组织利用人们这样心理,提出“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等等诱惑力很强的宣传标语,先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再诱使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
5、“互联网博弈”式
这类主要利用年轻人喜欢玩网络游戏、网络赌博的心态进行传销。互联网传销组织大都以玩网络游戏、进行网络赌博为幌子,然后诱使加入者办理游戏充值卡之类的业务也就是变相交纳会费,再利用各种奖项鼓励加入者吸收新会员。
6、“各种互助”式
这种类型主要是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打着“互助投资”“各种慈善”“互助、互爱、互赢”等口号,以高额利息诱使投资者投资,并且鼓励发展会员给与奖励。
2.4如何识别网络传销
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三、热点解读
3.1购物返利
在实体经济不景气的当下,以“互联网+实体店”为代表的消费返利模式俨然成了诸多商家寄予厚望的销售利器。其主要特征是: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介入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过程,许诺在平台的消费额度部分返回,或通过现金消费送等额积分等形式,诱导消费者注册会员消费和商家加盟平台回流货款。
网经社主任曹磊认为:“购物返利”本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创新。在这种模式下,返利平台通过为商家提供宣传推广的方式,让商家提供部分佣金(广告费),而返利平台为了促进消费,转而把部分利润返还给消费者,实际为一种电子商务效果营销,返利平台、消费者、商家都能从中获得实惠。返利模式在国外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2009年在中国逐渐兴起,并逐渐受到网购一族的青睐而迅速发展起来。据网易财经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5月,参与消费返利经营的代理商、商家会员、消费者会员人数超过3000万。
国内的返利行业早期比较“干净”,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网站钻了空子,打着购物返利的幌子,不卖商品而靠发展下线赚钱,这实际上是一种网络传销,利用网络等手段,通过拉人加入,拉得越多就挣得越多,是传统传销的变种。
3.2云集微店早期“地推”模式
2017年7月16日晚,社交电商平台“云集微店”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声明,称近期收到杭州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958万元的罚单,两年前云集微店的“地推模式”与《禁止传销条例》冲突,云集微店CEO肖尚略也承认了问题所在。
公开信息显示,云集微店是由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APP产品,于2015年5月正式上线运营。定位于社交电商领域的移动端零售众包平台,目前已签约80万店主,月销售达到3亿元。2016年12月,云集微店宣布完成当年社交电商领域最大的一笔A轮融资2.28亿元。另据披露数据显示,云集微店自2015年连续两年爆发式增长,年度销售额增速超过500%,2017年二季度销售额达19.23亿,同比增速达556%,环比增速达93%。
云集微店两年前的“地推模式:要成为“云集微店”店主,须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费,成为“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店主”邀请新“店主”满160名(直接邀请30名和间接邀请130名),即可成为“导师”,团队人数达到1,000名,即申请成为“合伙人”。 杭州市工商部门调查,“店主”只有发展成为“导师”以后,才能拿提成,成为“导师”后,导师所带领的团队每新发展一名“店主”,“导师”能从365元的平台服务费中拿走170元,“导师”的上线“合伙人”能拿走70元。
监管部门认为部分推广形式与《禁止传销条例》冲突,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超过958万元的罚单。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表示,尽管云集微店也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模式变成了三个层级:经理—主管—店主,但经理还是从下线即主管和店主的缴费计酬,主管从下线店主的缴费中计酬,本质还是差不多。网经社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云集三级分销模式是否属于一种直接针对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均不甚明确,故仍存争议。
3.3微信传销
微信传销其实也就是利用微商、QQ等社交网络平台开展微信营销的传销活动。这类传销通常是利用熟人,在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进行传销,隐蔽性强,欺骗性大,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以及地域广。
微信传销的主要特点:(1)不强制缴纳加盟费用,但是必须购买货物才能具备销售代理的资格;(2)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3)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现在朋友圈的销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三级分销一般来说是由商家来展开的,比如说在微商群上面注册一个平台,或者自己开发一个三级分销平台挂到微信朋友圈中,另外一种所谓的微商是个人代购或者自己的小店在朋友圈发布一个广告,这样在广义上也可以看作一种分销。
传销类似于三级分销的模式,现在有的三级分销混淆了分销与传销的概念,其实只要有拉人头、有层级、有入会门槛的,比如要自行先购买两百或者三百的商品然后发展下线,然后再进行提成,本身已经构成传销。只不过现在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构成三级的话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仍然要受到行政处罚,并处以相应罚款,目前已经有作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
微商监管并非立法空白。有些微商在没有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运作,如个人进行海外代购的行为,应该适用两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在委托代购的情况下,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进行管理。微商监管重点应该在审查登记方面,现在微商之所以能够脱离电子商务的范畴,很大程度上在于微商进驻平台的方式,例如进行公众号的注册或者是在第三方平台进驻开店,作为平台的审核非常重要,进驻平台进行商务交易的主体的审核义务在这一点应该得到体现。
3.4金融传销骗局
根据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等机构掌握的资料,目前珍宝币、百川币、SMI、MBI、马克币、暗黑币、MMM、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V宝、维卡币、石油币、华强币、CB亚投行香港集团、币盛、摩根币、贝塔币、世通元、U币、聚宝、21世纪福克斯、万喜理财、万福币、五行币、易币、中华币等等,都是披着或者疑似披着数字货币的外衣进行非法传销的项目。(文/网经社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微信互动:yjf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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