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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网络传销打着互联网概念的外衣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1日 15:02:0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新的传销模式多被套上不同的商业模式,隐蔽性变强,但本质是不变的——通过层层分销机制,不依靠商品盈利,而是通过发展下线和向下压货来赚取利润。

  曹磊提醒,要想识别网络传销,首先要看有无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另外,有无拉人头现象,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除此之外,还要看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以下是该报道原文全文:《如何铲除传销“毒瘤”?》

  与以往传销不同,新型传销普遍借助互联网发展下线,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甚至结合境外引进的新模式,危害更深、打击难度更大。

  23岁的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25岁的内蒙古科技大学毕业生张超陨落惨剧尚没被人遗忘,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女生林华蓉的死因又被警方证实:“传销组织”犹如一个幽灵,“经济邪教”仍在人们的视野中徘徊,所听所闻几乎都是悲剧。

  好消息虽然来得迟,但是总比没有强。不久前,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四部门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8月15日—11月15日)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大学生为何成为了新的受害者群体?如何认定为传销?传销为何屡禁不止?如何铲除传销毒瘤?

  网络传销

  “我国目前法律只对传销的组织、领导者进行定罪处罚。”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君永律师事务所李红钊律师说,“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红钊律师介绍,传销大约出现于改革开放后90年代。其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参与成员快速获得高额回报的利益欲望,高额回报和以成功就是有钱为诱饵,具有极大诱惑力。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传销借力互联网,已进一步发展成为互联网传销。一些人打着“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越来越体现出高智商化的特点。上当受骗者中,不乏高学历的年轻人。

  与以往传销不同,新型传销普遍借助互联网发展下线,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甚至结合境外引进的新模式,危害更深、打击难度更大。公安部数据表明,仅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传销犯罪案件就高达2826起,同比上升19.1%。

  网经社主任曹磊认为,尽管新的传销模式多被套上不同的商业模式,隐蔽性变强,但本质是不变的——通过层层分销机制,不依靠商品盈利,而是通过发展下线和向下压货来赚取利润。

  曹磊提醒,要想识别网络传销,首先要看有无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另外,有无拉人头现象,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除此之外,还要看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经济邪教”

  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颁布《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通知”到“条例”,再到列入刑法,禁止传销的规格也一步步抬高,惩处力度上不断加码。

  李红钊律师解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4个要件为,一是行为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比如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可以认定为组织、领导者。二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三是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应当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四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0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在人数方面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就难以被认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邦俊认为,传销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是,当前我国市场发展不规范,经营行为监管不到位,网络经营信息发布与网上经营活动处于脱管状态。组织者利用这些漏洞实施传销行为,如民间互助理财、特许加盟经营、原始股基金等。各部门在打击传销犯罪中各自为政,尚未形成有效合作机制。

  媒体评论员刘戈认为,传销组织屡禁不绝的深刻背景是,市场经济下不少人想一夜致富的心态,社会上浓重的财富至上氛围是其土壤。传销团伙的运行状态、组织模式已经近乎邪教组织。

  “原因很简单,违法犯罪成本偏低。”知名反传销人士李旭透露,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参与传销的人多以批评教育和遣散为主。这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传销人员既是受害者,同样也会成为加害者。因此,对于参与传销者,应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比如首犯可以教育,但第二次被发现,应作为屡犯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天上不会掉馅饼”

  目前,大学生成为传销受害者已是事实,很多传销组织者就是利用了大学生普遍存在求职心切、心理较为脆弱、对于物质诱惑难以抗拒,个别人存在一夜暴富的心态,同时社会经验严重缺乏等弱点。另外,目前网络传销发展迅速,而大学生正是互联网应用的主力军,更容易接触到这类“骗局”。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结果统计显示,从2014年至今,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决该项罪名案件2772起,其中2016年最多,达到893起。就地域分布来看,东部、南部省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例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地区,其中江苏、安徽、广西最多,分别达330起、315起和232起。

  “我们需要重新认识传销的巨大危害性,加大对传销组织创立者和骨干的侦查力度,在罪行认定上从严,从根子上破坏传销组织体系。”刘戈说。

  “按下葫芦浮起瓢”,很多传销组织将其活动与国家政策、领导人讲话和地方经济发展绑在一起,貌似响应国家政策的投资项目、捏造的高额回报率,以及传销分子的洗脑式灌输,让许多不明真相的人闻之心动,趋之若鹜。传销江湖甚至有着“南派”“北派”两大门派的说法,与“南派”主要靠忽悠、来去自由的做法比,传销界的“北派”更依赖群居软禁状态下,对受害人施以洗脑,天天逼要钱款。

  取得一致共识的是,打击传销不应仅仅是公安系统的任务,而应该成为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有待各部门相互配合,跟随形势不断创新监管方法。(来源:人民日报 文/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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