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19日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电子商务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个人经营者登记问题、制假售假问题和纳税问题等成为焦点。
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被严格限制
杜玉波委员说,建议对审议稿第23条的规定之后增加一款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特殊限制规定,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成立交易并履行提供商品、服务的必要限度之外收集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并严禁将此类个人信息进行交易订立和履行以外的使用”,就是要有更严格的限制。
包信和委员表示,最近国际上也出现网络电子商务把个人数据公布的情况,结果反响很大。我们鼓励数据共享、合法流动,同时怎么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这里要非常明确。“大数据时代引发的大数据伦理问题,我认为在本法中要提到”。
汪鸿雁委员说,要用专门的条款要求平台经营者和商户经营者必须有专门、清晰、具体的描述,让用户充分知晓和理解其数据的使用目的、范围、方式、期限和对方所拥有的权力。“现在网络上有这样一个权力叫‘被遗忘权’,这个还有延伸的删除义务,我一旦要求删除,不仅你要删除,对我的信息利用延伸出去的同时要做一个删除。我认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案提出越早越便于企业遵守。”
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要不要办理工商登记
包信和委员说,第一,假如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遇到一些法律纠纷,究竟是平台负责任,还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负责任,该怎么追究责任?二是最好有一个界定,比如自产农副产品在网上销售量很大,有些自产农副产品的销售可能就不是小农经济,如果不登记是否太模糊?建议无论网店大小都要登记,研究如何方便的登记是必要的。只要经营就要登记,就要服从管理。
王刚委员认为, 在网店自销农副产品的情况很复杂,有真正自产自销的,也有本村本地所产农产品在网上销售的,还有大农户或经营者把大家的东西拿来代销的等等,很难判定。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如果规定的是自产自销不予登记,可能就会有各种自产自销,表面看好像都是以个人为主体,实际上有些人可能就会钻空子。这个情况很复杂,恐怕最后没法监管。所以赞成前面委员的意见,还是要登记,哪怕是简易的登记。
制假售假要严惩
李钺锋委员说,此次三审稿提供的法律文本中,在法律责任中的处罚部分主要是罚款,但电子商务行业的寡头效应明显,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规模都很大,盈利能力都很突出,仅仅罚款,对企业来说违法成本较低,建议要加大对恶劣行为的处理力度,要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要让电商经营者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让制假售假行为自食其果。”
张平委员说, 电子商务营销最大的问题,同时让老百姓诟病最多的就是电子商务商品的假冒伪劣问题。因为网络购物不能直接看到实物,购物者全凭商品的图片、说辞进行辨别。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广告宣传应该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明确纳税义务
廖晓军委员说, 偷漏税可能不是小概率事件,前段时间曝光了“阴阳合同”漏税的问题,而在电商领域偷漏税会更严重。生产方、经营方互不见面,监管方从平台上又很难拿到真实准确的数据,靠着经营者自觉纳税,可想而知很难做到。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认为,现在很多人通过代购、海淘购物,第一是交易量大,第二是疏于管理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避税漏税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建议进一步加大电子商务管理服务和相关的规范条款,特别是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这已是跨境电商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来源:人民网;文/赵恩泽 江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