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6月20日消息,昨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内容对电商经营者的范围界定、电商巨头的市场行为、平台担责等都提出了建议。为此,亿邦动力找到几位行业人士,初步了解了电商专家以及业内对此的看法。
据悉,第三次提审的主要建议包括:
(1)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3)如电商平台知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并未采取措施或未尽到审核义务,依法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在向消费者进行精准推荐时,应同时推荐不针对个人特征的其它产品,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以及不针对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等。
值得关注的是,其中第一条建议意味着,一直处于粗放发展的“微商”将可能被认定为电商经营者范围。
“其实,社交平台已经为商家设定了准入门槛。以微信为例,包括微信认证、微信支付、经营资质审核等。小程序仅支持企业主体,更进一步提高了准入门槛。”一位社交电商技术服务商表示,市场手段已经存在,立法只是从法律层面再次对社交电商玩家做了要求而已,对现有的社交电商环境影响并不会很大。
此外,他也和另一位社交电商行业人士表达了相似的观点,“目前,立法内容还比较宏观,对于微商的界定尚未明确,即便界限明确后,其来带的影响也要根据电商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才能评估。”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反复的讨论和修改可以让电子商法草案更加完善和成熟,用以明确电商平台责任的边界以及落实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办法。三审还未结束,足见该草案所涉及的这个社会关系的重要性。毕竟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快速,体量巨大,几乎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草案多次审核是必要的。
薛军指出,个人微商其实算是一个经济学名词,而非法律概念,微商的类型很多,电商法确实有机会对各种类型微商进行规范。而总体上讲,电商法是针对行业的良发,可以帮助行业规范秩序、保护权益、促进发展。(来源:亿邦动力网;文/前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