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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热议电商法草案三审:早出比晚出好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1日 18:52:5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近年来,我们国家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普及,而且增长速度很快。据有关统计数据,今年第一季度互联网销售额增长30%以上,所以制定电商法是必要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但网络欺诈、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泄露,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也伴随中国网络市场的高速发展变得越来越突出。尽快推进电商法出台逐渐成为各方共识。

早出比晚出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尽快出台电商法。

许安标委员说,近年来,我们国家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普及,而且增长速度很快。据有关统计数据,今年第一季度互联网销售额增长30%以上,所以制定电商法是必要的。电商法草案于2016年12月、2017年10月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通过。

乃依木·亚森委员说,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已成为消费的常态。有必要针对电子商务相关问题进行立法和规范,解决目前出现的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财产保护、支付等方面的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肖怀远委员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及时用法律来规范、解决这一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有比没有好、早出比晚出好”,希望能够尽快出台。

贺一诚委员也表示,电子商务在不断地发展,如果要修得很完美,滴水不漏,不大可能,这个法还是先尽快出台为宜,因为有法总比没有法好。建议以后还是要不断地修改电商法,因为电子商务发展太快了,现在有无人销售、还会有一大堆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以后要定期对这个法进行有关的修改。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

电商法草案三审稿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韩晓武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安全规范,特别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

“大量司法案例表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特别是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问题虽然出现在一些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但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于这些单位放松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所以,立法应该坚持问题导向,应该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特别是信息安全问题作出规定,以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计机制,通过立法编织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韩晓武说。

汪鸿雁委员表示,关于信息安全草案做了一个约束规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但还是太宽泛了。比如各个平台商户用的是一个同意键,实际上对你的信息没有确定任何范围,没有确定任何期限,没有确定任何目标的使用和收集。

“至少要加上一条,要用专门的条款要求平台经营者和商户经营者必须有专门、清晰、具体的描述,让用户充分知晓和理解其数据的使用目的、范围、方式、期限和对方所拥有的权力。这里有两层含义,不应该用遮遮盖盖或者密密麻麻的附属条款,一个同意键就可以收集信息。另外,一定要让用户知晓你的目的、范围、方式、期限,以及用户所拥有的权力。”汪鸿雁说。

约束平台垄断

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有一个规则叫“老大通吃”,平台非常容易形成垄断地位,对此现象也应该纳入监管范畴。

电商法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此外,三审稿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徐绍史委员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去年开始到今年这个问题开始显露,这部法里对这个做出规定非常必要。

汪鸿雁说,目前对平台的反垄断措施只是涉及民法总则,还有反垄断法,还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补充规定。除此以外对它的垄断方式和垄断地位的规定在这部法律中弱了一点,希望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平台垄断的约束力度。(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文/刘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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