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今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来势汹汹,全国多省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发布地方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发布地方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春节过后,用工回潮,企业该如何妥善应对?
01 国务院与地方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按何种假期处理?
企业应适用高标准的文件,即浙江省企业复工应安排在2020年2月9日24:00之后,例外企业除外。
02 国务院通知延长的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延长的假期并不属于法定假日。笔者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属于临时性措施与特殊假期。
03 如若违反上述通知的规定,安排员工工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如若事态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承担刑事责任。
04 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员工不上班,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本次延期复工时间不足1个工资支付周期,故企业仍需按平时的工资标准,向标准工时制岗位的员工支付工资。
05 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上海市人社局的口径,延长假期为休息日;如若浙江省将该假期性质认定为休息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但应作为员工休息日加班,复工后企业应安排补假或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06 未及时回公司上班的员工如何应对?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公司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加班员工调休以及鼓励员工无薪事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
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公司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07 隔离期间,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08 染病员工工资,如何计发?
染病员工在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公司没有病假工资制度的,则按照《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执行。
09 复工后,公司能否要求员工测量体温?
测量体温并非员工法定义务,然而,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拥有用工管理权,在合理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在特殊时期,符合国家管理的要求,也不损害员工的利益。因此,企业可以组织员工测量体温,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请事先做好沟通宣传工作。
10 对染病员工或疑似病症的员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的规定,员工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以及根据2020年1月26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一项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因此,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员工,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的,有上述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总体而言,2020,一个不平凡的年,我们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一起努力,全力向前,胜利终究会越来越近。(文/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彭世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