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我们会努力搜寻并同时下载若干个医师在线问诊的APP,以防万一。当叮当快药和阿里送药成为买药消费习惯的同时,在线医师问诊也因为突如其来的大众就医困境迎来了井喷期。
回顾并整理近期催生的各种在线问诊相关的福利信息:
1月24日,阿里健康联合支付宝紧急上线了在线义诊服务,首先针对湖北省居民开放,以缓解湖北医疗资源的压力。2月14日,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阿里健康开发上线的杭州市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出其第一张“互联网”处方。
2月1日,微信企业版3.0.4版本发布,增加了在线问诊功能,医院管理员可为医师配置在线问诊“联系我”二维码,供用户扫码添加后,由医师为用户提供线上咨询与服务。
2月10日,收到好大夫在线微信广告,内容为“携全国21万公立医院医师在线免费义诊,7x24小时在线,可视病情开药,配送到家。”
2月11日,收到移动短信,信息为:“【移动陪你抗疫情】上海移动联合微医提供线上义诊权益,您可点击 http://dx.10086.cn/3BNRNRb 或登录“中国移动”APP进入“我的礼包”在线咨询专家、订阅最新疫情通知,礼包有效期至2月20日。【中国移动】”
琳琅满目的医师在线问诊福利产品,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月8日下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充分肯定互联网医疗的重要作用后,风头更胜。
而究其背后,这些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是否具有合格的资质,如何开展与医师的合作,医师的收益以何种形式呈现,是本文梳理时重点聚焦的部分,以期帮助理解目前医师在线问诊类型及主流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的运营模式。
文章概要
序号 | 内容 |
一 | 互联网在线诊疗咨询服务规范要点 |
二 | 互联网诊疗咨询主流平台运营模式及医师个税处理路径 |
三 | 医师与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的法律关系及收入的税法分析 |
一、互联网在线诊疗咨询服务规范要点
首先,需要整体了解国家对于互联网在线诊疗咨询服务的法律规定。
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分别就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以及远程诊疗服务三个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诊疗”活动提出明确定义,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准入制管理,明确医师、护士需具备执业资质、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验等要求,诊疗范围限定在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且不得进行首诊,可开具电子处方。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两种设立形式,即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并确立了互联网医院设立的基本标准,对执业医师、护士的资质、医疗责任保险及诊疗活动提出相应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则提出两种远程诊疗开展方式,并明确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服务流程及相关要求。
而《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则对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质申请、开展多点执业及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了相关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医师及护士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提供在线诊疗或护理服务。
二、互联网诊疗咨询主流平台运营模式及医师个税处理路径
在梳理了法律法规层面的要求之后,我们整理并比较了我国当前“互联网+医疗”领域的主流平台的运营模式。现通过检索各大平台官网/APP/小程序上发布的用户协议、服务协议、说明等内容,对现行各平台运营模式及入驻医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总结如下:
序号 | 平台 | 运营模式 | 医师个税处理方式 |
1 | 微医 | 1. 在线问诊服务; 2. 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 3. 体检报告解读服务:由三甲医师解读体检报告。 | 《微医服务协议》未涉及 |
2 | 丁香园 | 1. 互联网医院在线诊疗服务; 2. 入驻医师咨询服务。 | 《「丁香医生」用户协议》: 1. 将用户(包括但不限于提问者、回答者(医师)和浏览者)在平台上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提问收入)表述为“劳务报酬所得”; 2. 约定“暂时采取用户个人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形式执行,将随时根据税务部门的最新政策或指导意见,即时调整用户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问题的执行方式。” |
3 | 1. 家庭医师服务(自建医疗团队;同时与外部医师订立合约,为其提供线上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的20%作为佣金): 1) 在线咨询:包括医疗咨询(专注于高血压、糖尿病、过敏症及肠胃炎等常见病和慢性病)及健康咨询(中医养生、减肥、个人护理及健身) 2) 二次诊疗服务:提供复诊服务; 2. 健康检查增值服务:医师解读报告并提供在线咨询。 | 1. 自建医师:平台与医师签署相关劳动合同,医师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2. 外部医师:《“平安好医生”在线咨询服务协议》中未明确界定收入性质,仅约定由“平安好医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税费由医师个人承担。 | |
4 | 好大夫在线 | 1. 咨询服务:电话及网络咨询; 2. 私人医师:图文/电话问诊;给予线下挂号/住院指导和帮助; 3. 家庭医师:提供在线咨询、在线疾病管理、远程门诊。 | 《好大夫在线服务协议》未涉及 |
5 | 医联 | 医师多点执业,提供随诊业务、健康咨询、处方门诊等服务。 | 1. 《医联互联网医院执业入门指南》中写明,多点执业期间所得收入为“执业工资”; 2. 经营所得:医联APP的“税收说明”中写明医联会为用户在平台获得的收入扣除需缴纳税务金额,该部分税款由医联补贴,无需个人缴纳。同时引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条(“个体工商户包括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作为政策依据。 |
6 | 阿里健康 | 1. 复诊开方服务:多地执业医师入驻提供复诊、开方服务; 2. 远程诊疗服务:武汉市中心医院与阿里健康合作,提供远程诊疗服务; 3. 付费咨询服务:由医师向用户提供相关付费咨询服务。 | 1. 《阿里健康互联网医院医生聘用协议》:针对多点执业医师,其收入为劳务费; 2. 《服务合作协议》:对于外部入驻医师,其收入定性为劳务费,约定由第三方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三、医师与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的法律关系及收入的税法分析
终其目标,我们需要真正关心的落脚点,应该放在医师与互联网诊疗咨询平台的合作方式上,探究医师的这部分收入来源性质,以及医师以何种身份在获取这些报酬。只有搞清楚了这一点,才能有可能真正释放医师的潜能和引导在线医疗平台的合规发展。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平台自建医疗团队模式(如平安好医生) | |
1-1 | 模式简介 | 平台拥有互联网医院资质,自建全职医师医疗团队提供诊疗服务。 |
1-2 | 法律关系 | 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与自建团队医师之间系劳动关系。 |
1-3 | 收入性质 | 自建团队医师收入性质为工资、薪金所得。 |
2 | 医师入驻模式(如丁香园、好大夫在线、微医) | |
2-1 | 模式简介 | 1. 平台开放外部医师入驻,为外部医师和患者之间的线上咨询服务提供撮合服务; 2. 平台代收患者所支付的咨询费,并抽取部分比例作为佣金后发放给外部医师。 |
2-2 | 法律关系 | 平台与外部医师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 |
2-3 | 收入性质 | 外部医师为患者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的,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认定为个人从事医疗、咨询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还是认定为个人依法从事医疗、咨询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践中存在争议,平台多回避此定性。 |
3 | 医师多点执业模式(如医联) | |
3-1 | 模式简介 | 平台拥有互联网医院资质,与外部医师达成聘用协议,由医师提供诊疗服务,实现多点执业。 |
3-2 | 法律关系 | 多点执业医师与其主要执业机构之间一般均存在劳动关系,其与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之间系劳务关系。 |
3-3 | 收入性质 | 1. 外部医师所获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平台所对应互联网医院代扣代缴)。 2. 某多点执业平台将多点执业医师收入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系错误引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作为政策依据,该办法适用的前提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而其多点执业医师并不符合该要件因而无法视为个体工商户,其收入亦不属于经营所得。 |
4 | 医疗机构入驻模式(如阿里健康、微信城市服务医院线上问诊) | |
4-1 | 模式简介 | 医疗机构入驻平台,由医疗机构医师提供远程诊疗服务。 |
4-2 | 法律关系 | 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系劳动关系。 |
4-3 | 收入性质 | 医疗机构医师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
四、结语
上述递进的三层梳理、总结与分析,从基础的法律法规要求到现有案例模式剖析,再到具体平台运营模式的归类,在总分总的逻辑分析下,不难发现,我们始终围绕着税收这个要点,因为还是那句话,医师与平台以什么身份合作决定了交什么税,这也直接影响了医师的收入层级,进而激励或者抑制了更多服务潜能的释放。
一个正向溢出的制度设计,在医师在线问诊模式的推广普及问题上,就应当体现为直接推动医师的活力释放并助力平台能量升级。因此,从短期看,似乎仅仅是医师的增收问题,但从长期反观,这是个能否实现平台活跃度增长的问题。我们期待看到,医师与平台能建立更有效的合作机制,更稳定的法律关系,以促进在线问诊事业健康蓬勃发展。
仅以此论述,献给所有提供知识贡献的医师们,每个人的未来都需要你们保驾护航!(文/高亚平 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