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7月11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作出了二审宣判。一审期间,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该传销团伙首犯刘某君等6名被告人6年到缓刑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到5万元不等。
原 判认定,2017年8月,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商议合伙成立尊享富公司并共同开发网络销售平台进行经营。马某斌遂通过网络联系郑州西瓜科技有限公司人员于 某峰、冯某林设计开发相应的网络销售平台,并由刘某君的父亲刘某信以新疆鑫源星海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星海公司)名义签订了软件开发协 议。
2017年9月,于某峰、冯某林按照刘某君、马某斌等人的要求设计开发了“尊享商城”(后变更为GO领商城)电商平台并交付给刘某君、马某斌等人,“尊享商城”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在“尊享商城”运营中,于某峰、冯某林继续运营维护该商城的正常运营,共获得开发及维护费用309.7万元。
2017年11月,尊享富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刘某君让其朋友庞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自己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事务及“尊享商城”平台运营,刘某信担任公司监事管理该公司事务,马某斌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主要负责“尊享商城”平台技术方面的工作。
“尊享商城”要求注册成为会员必须购买一瓶葡萄酒才能进行投资,该平台采用尊享理财、尊享股权、领导股权分红、团队津贴奖励、小公排、大公排等投资模式,通过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拉人头并拿下线数代会员购买红酒及投资额提成的方式发展下线,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
其 中,“尊享理财”模式为“10+30”理财模式,会员收益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静态收益为会员投资10元,每6小时返还7元,每天返2次,一天出 局;会员投资30元,尊享富公司在7日内给投资人返还利润12元后出局;动态收益为推荐人发展下线会员并投资理财后,推荐人可以提下二代会员购买葡萄酒及 投资额的10%和8%作为推荐奖励。
“尊享股权”模式分会员同样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会员静态收益为投资50元 至2万元,投资50元送50元,投资2万元送2万元,投多少送多少,日息2%,本金可以随时撤出,撤出时平台需要扣留分红、佣金、税收等费用,并扣除 10%手续费。动态收益为推荐人可以拿下三代会员投资额10%到8%不等的提成。
在尊享富会员体系中,每个会员所有的下线为自己的团队,团队领导享有下十二代会员5%到1%不等的股权分红奖励。因该模式数据太大,运营一天后出现网络卡死现象,故该模式实施一天后即停止。
“团队津贴奖励”模式为,团队直推一人奖励1元,二至三级团队增加一人奖励0.5元,四至九级团队增加一人奖励0.2元,十至十二级团队增加一人奖励0.1元,佣金累计到50元可领取。后因该模式实施技术难度大,改为直推一人给推荐人奖励1元。
“小公排”模式为,会员至少购买一瓶188元到988元不等的葡萄酒进入小公排,通过不断地发展下线会员,占据点位的会员会从后面加入进来的每个会员中提成10元,直到提成满1260元后提现出局。
“大公排”模式为,会员购买一瓶2688元的高档葡萄酒后,在“尊享商城”按照购买酒的先后顺序,占据公排点位的会员会拿后面进来的每个会员150元的提成,当提成满4500元时提现出局。
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等人在经营“尊享商城”平台时,使用鑫源星海公司等公司的企业账户接收会员的款项及向会员返利、提现、退款,同时刘某君利用上述企业账户及自己的银行卡相互流转资金,并将吸纳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转及个人消费等。
截止2018年3月案发,“尊享商城”在全国发展注册会员426243人,总投入总额计8.8亿余元,非法获利1.1亿余元。
原 审法院认为,刘泽君、马尚斌、刘培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于春峰、冯松林根据被告人马尚斌的要求开发、设 计“尊享商城”传销平台,并在该平台运营过程中提供维护、升级工作,为刘泽君、马尚斌等人的传销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潘召辉明知刘培信交给其保管的50万元现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其仍存在自己名下,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原审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于某峰、冯某林6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到10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潘某辉缓刑4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冯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过程中,冯某林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各上诉人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情节,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准许冯某林撤回上诉,并驳回其余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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